三、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
修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
需求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需求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採購標的是否有國際或
國家標準之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國際標準之適用﹕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1996 年決議認定之 27 個國際標準組織包括 BIPM 、
BISFA 、CAC 、CCC/CCD 、CIE 、CISPR 、IAEA/AIEA 、IATA、
ICAO/OAC、ICRU、IDF/FIL 、IEC/CEI 、IFLA、IIR/IIF 、
ILO/OIT 、IMO/OMI 、IOOC/COI、ICRP/CIPR 、ISO 、ITU/UIT
、OIE、OIML 、OIV 、UIC 、UNESCO、WHO/OMS 、WIPO/OMPI 。
2.國家標準之適用﹕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利用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
3.無國際標準且無國家標準者,始得適用其它地區性標準(如 EN
、NFPA、JIS 、ACI 、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標準並應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
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在
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預算編列項目內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於預算年度
起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
家、學者組成),至遲應於預算年度四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簽送
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同之招標案例或係委由規劃設計
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者,經簽奉核可,得免成立規格小組。需求單
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行時程。但非屬預算書所列之採購項目
者得視需求而定。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附規格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並以書面列明符合規
格規定原則至少三家以上之廠牌型號並分析其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其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者,作為證明未限制競爭之依據,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
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簽奉核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
同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
理。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需求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
移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奉核之規格文件,由需求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六
)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招
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