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五、底價訂定:
(一)底價訂定原則,除下列情形外,均應訂定底價: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有前款不訂底價情形之一者,應由需求單位於申請採購時敘明下列
      事項:
      1.理由。
      2.決標條件(如以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
      3.決標原則(如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三)本署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及底價核定人依「內政部消防署採購案件
      底價、開標、驗收人員權責區分表」通案授權規定辦理。
(四)需求單位應填具底價表(如附表八)、預估底價金額分析表(如附
      表九),載明預估底價金額及其評估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底價核定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