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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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內秘字第092006068
    9號函送「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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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提昇本署處理內政部部長信件之效率及品質,院長電子信箱
    信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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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 第一類信件:各單位應於接獲來信之次日前陳核完畢,連同原件交
      綜合企劃組統一回復來信者及歸檔。
 (二) 第二類信件:由綜合企劃組辦理存查及歸檔,並影送各相關單位參
      考。
 (三) 如為緊急案件依實際指定期限按前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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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權責劃分:
 (一) 綜合企劃組:擔任本署部長信箱窗口專責收發及聯絡人,配合院長
      電子信箱,專責本信箱之處理、稽催等事宜。
 (二) 各單位於收到信件後應即轉交承辦人員辦理,如遇差假時,應由職
      務代理人代為處理,不得積壓延誤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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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件如需改分或非本署業務,各單位應於收信時立即通知綜合企劃組
    辦理。
六、回覆信件時,宜避免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應具體明確、親切、
    口語化、勿用指責語氣,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範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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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確
    保民眾隱私權益。
八、督導及考核:
 (一) 本項工作列入內政部暨本署九十二年度實施績效獎金評核作業計畫
      之共同性衡量指標項目。
 (二) 內政部將組成小組辦理查考 (查考項目如附件一) ,由綜合企劃組
      依查考項目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備查,並依查考成績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