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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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工作列入內政部暨本署年度績效評核作業計畫之共同性衡量指
      標項目。
(二)每年度以處理信件數取前三名承辦人員辦理敘獎,但未達五件者不
      予獎勵。又未列入前三名惟處理件數達三十件以上者,亦併予獎勵
      。 
(三)綜合企劃組每月依內政部來文辦理執行績效檢討,各信件處理時效
      明細並應發送各單位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