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7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
        ,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
        消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
        資訊)。
      3.高危險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
        相關搶救資料。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
        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
        、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
        、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秒內,夜間一二○
          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
          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
        ,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
        ,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
        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
        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
        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
        築物內部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
        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
        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
        ,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
        部署狀況、人員搜救情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
        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
        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
        、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
          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
          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
          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
          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部署水霧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
          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
          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
          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4)平時應將轄內有重機械處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設
          立緊急聯絡簿,以便需要時,可隨即聯絡協助破壞作業。
     12.通風排煙作業:
     (1)適當的採取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
          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
          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的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
          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
          、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
        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
        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
        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災害(化學
      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火災,另須針對其專
      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
      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