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
      、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
      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前揭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
      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
      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1.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
      3.影響社會治安。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
      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二週內函報
      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