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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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
    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
      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
(三)幕僚群: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
      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
      1.安全幕僚: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
        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
        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
        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
      3.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
        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4.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
        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5.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
      6.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7.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
        、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
    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