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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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
    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
      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
      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
      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
          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
          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
          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
          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
          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
          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
          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
    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
      、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
      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前揭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
      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
      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1.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且未於報案後三十分鐘內撲滅者。
      3.影響社會治安。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
      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二週內函報
      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