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
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
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
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
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
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
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
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
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
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
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
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
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