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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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績優現職消防人員,培養消防
    人才,並提昇整體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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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送生應具備之基本資格:
 (一) 年資:連續任消防 (警察) 職務合計滿十年以上。
 (二) 職務: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以上,經銓敘合格實授,
      合計滿三年者。
 (三) 考績: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
 (五) 獎懲:最近三年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懲戒處分或因品操受記
      過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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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送生除應具備前點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一) 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
      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逮捕重大縱火現行犯,或發現公共危害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
      對災害之防止,有具體功績者。
 (三) 研訂消防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對消防工作之推行,有具體成效
      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成果者。
 (五) 承辦消防重要業務,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或對消防工作之革新,
      有具體貢獻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全國表率,有具體事蹟
      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特殊條件者,不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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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消防機關對於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特殊條件之人員應於
    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報推薦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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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消防機關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保薦人如有保薦不實
    ,經查明實據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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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之保送推薦人選,得不定期召開消防初級幹部
    警佐班甄選委員會,採無記名票選,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簽請署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