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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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係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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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單位
    ) ,為管理以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
    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應依本規定辦理,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辦理相關作業。
    本署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企劃組,負責幕僚作業及協助各單位出版
    品申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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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紙本出版品,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外,應採規格如
    下:
 (一) A4標準尺寸為高二九‧五公分,寬二一公分。
 (二) 四六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六公分,寬十九公分。
 (三) 四六版十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三公分,寬十六公分。
 (四) 菊版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九公分,寬二一公分。
 (五) 菊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一公分,寬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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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品封面設計由各單位自行或委外設計,惟應統一於封面上端加印
    本署形象識別系統 (Identity Manual);圖書編印須依政府出版品基
    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格式如後附。

附件
圖書編印規定格式如下:
一、中式
    自上而下,自右至左直行排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邊峰 (頁邊註) 或
    眉峰 (頁頂註) 。
    「目次」至內文前之頁碼以壹、貳……編序;內文頁碼以一、二……
    一一、一二……編序。
二、西式
    自左而右,自上而下橫行排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眉峰。「目次」至
    內文前之頁碼以羅馬字編序,內文頁碼以阿拉伯數字編序。
三、內頁留白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左、右各二公分;上方 (天邊) 三公分
    ;下方 (地腳) 二點五公分。
四、頁碼置於頁腳,中式單頁號在左,雙頁號在右;西式單頁號在右,雙
    頁號在左。
    眉峰或邊峰之註記,單頁註章或篇名,雙頁註書名或提名。
五、眉峰、邊峰、頁碼等字體,其大小約為內文字體的百分之八十。
六、內頁欄數及字數,視版面設計需要而定。
七、各篇、章、節、段、項目分列標題,不加標點。內文如區分層次,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 中文  依序為一、 (一) 、1、 (1) ,第四級以下有條舉必要時
      ,以圓點代之。
 (二) 外文以 Part、Chapter、Section、 (a) ……等區分層次。
八、內文引敘他人文句者,應予明顯標示。
九、註釋以章為編號單位,當頁註記,可就「完全格式註釋法」或「夾註
    式註釋法」擇一為之。
 (一) 「完全格式註釋法」於應註記之句末以「註一」、「註二」或「註
      1」、「註2」註記;註釋之文字亦應冠以同型之上列編號,以小
      於內文 (約為其百分之八十) 之字體,依作者、書名、版次 (出版
      地、出版者、出版年) 、頁號;或作者、篇名、期刊名、卷期 (出
      版年、月) 、頁號之次序,在版面範圍內排於中式之左緣,西式之
      下緣。
 (二) 「夾註式註釋法」則於應註記之句末,以 (作者、出版年、頁碼)
      之格式註記,字體大小與內文同,但應於「參考書目」中依作者、
      資料名、出版事項之次序詳述。
十、圖表標題字體應以黑體凸顯。獨立圖表超過五幅以上時,應編製「圖
    次」、「表次」,印於目次之後。圖表文字之排列,直式由上而下,
    由右至左;橫式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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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機關首長具名;但
    期刊、參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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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刊應註刊名、卷期、出版日期及頁碼;其規格由主辦機關 (單位)
    簽奉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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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圖書出版品價格之訂定,以出版品總頁數計算:
 (一) 小開本每頁以一元計。 (十六開、二一x 十五)
 (二) 大開本每頁以一‧一元計。 (A4、八開)
 (三) 逾三百頁者另加百分之十裝訂費。
    其他類型出版品由主辦單位,以製作成本為原則訂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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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單位於確認稿件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並送會專責管理單位或
    人員,簽奉核定後,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招商。另於第一次校對前,自
    行將相關資料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網站
     (http://gpnet.nat.gov.tw/) 申辦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外,另
     逕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書號 (ISBN)、出版
     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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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出版或發行出版品,除公報須具備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電子
    檔外;圖書類出版品議約時,應於合約中明確責成廠商必須繳交原始
    檔  (含內文檔及封面檔) 及PDF檔 (可攜式文件檔案) 各二份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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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於廠商
    預送樣本,經加會專責單位確認符合規定後,通知承包廠商交付原稿
    及電子檔,自行辦理紙本驗收,PDF 檔二式各二份送採購單位辦理驗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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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圖書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規定分送寄存圖書館外,應繳交研考
      會紙本二份,並得視出版品性質本於職權考量可授權者,連同著作
      權授權同意函 (定型稿格式請參閱「政府出版品網」下載) ,併送
      原始檔和 PDF  檔;國家圖書館繳送紙本二份,立法院圖書館及行
      政院秘書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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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連續性出版品 (期刊)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採終生號制度,即以
      創刊年資取號,不需再一年編訂一號。新創期刊資料,直接依新增
      步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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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出版品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應由主辦單位將業務需求量
      以外之出版品移秘書室 (事物科) 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定價出版品之銷售,須依規定送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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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 專案分發:依出版品性質,擬具分發名單,簽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
   (二) 寄存分發: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統籌分發指定寄存
        機關或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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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別索取本署出版品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惟每種以兩
        冊為限。
   (二) 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三) 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時,由秘書室 (公關科) 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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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每種出版品應至少控存五冊,並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保存電子檔,
      為落實管理專責單位 (人員) 須定期透過研考會政府出版品網站查
      核檢視,以保持資料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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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執行成效,得由本署專責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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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