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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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教育
    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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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四、確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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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構想 
一、由個人到組合,健全整體功能。 
二、由戰技到戰術,提昇消防戰力。 
三、由基層到幹部,落實訓練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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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區分 
一、個人訓練 
 (一) 學科
      1.精神教育課程:以品德、倫理、文化、藝術、公共關係、法紀、
        實務等為課程重點,並加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
        人群之正確人生觀。
      2.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法令:
      (1) 各種消防及災害防救專業法令。
      (2) 建築相關法令。
      (3) 法律課程: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及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4) 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
      (5) 其他。
      3.消防專業課程:
      (1) 消防安全設備。
      (2) 消防戰術。
      (3) 車輛、器材、裝備。
      (4) 案例教育。
      (5) 火災原因調查。
      (6) 危險物品管理。
      (7) 防災宣導。
      (8) 電氣、機械、化學、資訊、通訊、氣象等相關課程。
      (9) 其他。
 (二) 術科
      1.體能訓練: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仰臥起坐、負重訓練
        、折返跑。
      2.技能訓練:駕駛、車輛裝備器材操作、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
        供水、無線電通訊、緊急救護、車操、常用式手勢指揮、結繩、
        入室搶救、山難搜救、操舟訓練、水上救生、潛水救生。
二、組合訓練 (含兵棋推演)  
 (一) 消防車操: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 
 (二) 救災演練: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人
      命搶救、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隊。
三、集中訓練:綜合個人訓練和組合訓練各項目及災害救生訓練。 
四、職前訓練: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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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方式 
一、學科 
 (一) 發給資料自行研讀。 
 (二) 以分隊為單位研讀。 
 (三) 以消防局 (隊) 、大 (中) 隊為單位集中研讀。 
二、術科:以分隊為單位,每週至少二日,分別實施體能、技能訓練,每
    日不得少於一小時。
三、組合訓練:以大隊 (港務消防隊以分隊) 為單位,每月一次,時間不
    得少於四小時,並對轄內消防搶救對象實施一次以上之救災演練。
四、集中訓練:以消防局 (隊) 或大 (中) 隊為單位,就現有消防廳舍規
    劃成立一消防訓練中心,調集所屬消防人員,每人每半年實施三至六
    天之綜合訓練。
五、職前訓練:新進 (遷、調) 同仁報到一週內,由局(隊)或大隊訂定計
    畫,大隊或 (中) 分隊實施,期間三至五天,並予以成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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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要求
一、個人訓練 
 (一) 學科:消防局 (隊) 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 
 (二) 術科:
      1.體能訓練:消防局 (隊) 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
        以上,個人得分如附件一 (測驗得分換算表) 。
        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丙組:四十一歲以上男性;女性。
        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1) 跑步:三千公尺。
          甲組:二十分鐘。
          乙組:二十五分鐘。
          丙組:三十五分鐘。
      (2) 單槓:
          甲組:引體向上八次以上。
          乙組:引體向上六次以上。
          丙組:引體向上四次以上。
      (3) 舉重:二十公斤以上。
          甲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次以上。
          丙組:連續五次以上。
      (4) 伏地挺身:
          甲組:連續二十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5) 仰臥起坐:
          甲組:連續二十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6) 負重訓練:穿載消防衣、帽、鞋、手套、空氣呼吸器、水帶一
          條、瞄子一支,跑步一○○公尺或登梯七樓以上。
          甲組:九十秒。
          乙組:一二○秒。
          丙組:一五○秒。
      (7) 折返跑:六公尺距離內,定點觸地折返跑 (限時九十秒內) 。
          甲組:十九次。
          乙組:十八次。
          丙組:十七次。
      2.技能訓練
      (1) 駕駛、車輛器材裝備操作:應有大貨車駕照 (得視需要辦理大
          客車、聯結車駕駛訓練) ,並能熟悉安全駕駛知能及操作、維
          護、保養各式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
      (2) 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供水:熟練小型幫浦之操作,以加強
          消防防災之能力。
      (3) 無線電通訊:熟練車裝、手提、基地臺及各式衛星通訊設備使
          用及維護保養。
      (4) 緊急救護:以取得中級救護技術員為目標,熟練救護裝備器材
          之使用,演練各項救護情境。
      (5) 常用式手勢指揮:熟悉消防指揮訊號、手勢指揮。
      (6) 結繩:熟悉各種基本、應用結繩技巧。
      (7) 操舟訓練:熟悉救生舟、船、艇操作。
      (8) 山難搜救訓練。
      (9) 水上救生訓練。
     (10) 潛水救生訓練。
     (11) 其他技能訓練。
二、組合訓練 
 (一) 消防車操:依據消防車操法選擇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操練
      。
 (二) 救災演練:
      1.受理報案與人車派遣應實施同步作業。
      2.救災人員應穿著消防衣帽鞋。
      3.救災車輛應選擇距離火場較近、道路寬暢、人車較少之路線行駛
        。
      4.熟練各種消防機械器材之操作使用。
      5.消防車輛部署及人員派遣應依火災搶救計畫辦理。
      6.演練項目包括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
        、入室搶救、人命救助、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
        隊。
三、職前訓練 
 (一) 詳訂施訓計畫 
 (二) 施訓重點 
      1.轄區狀況、業務介紹及災害類型。
      2.分隊工作介紹。
      3.各式車輛、裝備介紹與操作。
      4.消防作戰。
      5.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簡介。
      6.救護要領。
      7.救災安全須知。
      8.測驗。
      9.其他。
 (三) 教材或施訓資料應力求完備。 
 (四) 慎選優良教官。 
 (五) 施訓場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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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
一、區分主官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 主官系統督導:由消防局 (隊) 長、副局 (隊) 長、大隊長、副大
      隊長負責,每月抽查各單位訓練情形。
 (二) 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 (隊) 業務單位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每
      月至少應實施督導二至三次,並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二、採不預告、不定期追蹤檢查方式實施。 
三、實施督導後應即填寫督導報告 (格式如附件二) 送消防局 (隊) 彙辦
    。發現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四、消防署得視需要實施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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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懲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附件三 (消防機關辦理
    學科測驗獎懲規定) 。
二、體能測驗:測驗體能訓練各項目,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
    附件四 (消防機關辦理體能測驗獎懲規定) 。
三、消防署年度綜合考核 (依地區特性及業務狀況分為下列三組評核) :
 (一) 甲組 (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臺南
      縣、高雄縣、屏東縣、臺中市、臺南市等十一個消防機關) :每年
      由本署辦理定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三名,發給團體獎牌;消
      防局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一名記功、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
      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二) 乙組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
      縣、嘉義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十一個消防機關) :比照
      甲組辦理。
 (三) 丙組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本署各港務消防隊等七個消防機
      關) :每年由本署辦理定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二名,發給團
      體獎牌;消防局 (隊) 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一名嘉獎二次、
      第二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四、各消防機關得比照訂定年度綜合考核,評核所轄各單位,並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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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裝備器材
一、各消防分隊應配置計時碼錶、單槓、啞鈴等訓練器材。 
二、各消防局 (隊) 設立之消防訓練中心,應具備消防法令有關書籍、各
    項體技能訓練器材、車操及搜救之訓練場地和可容納二十至五十人上
    課、住宿之場所。
三、應籌設消防器材及消防車輛模型與機件陳列室,以供受訓人員研析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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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一般規定 
一、消防局 (隊) 應針對轄區狀況、消防人員編制情形、災害類型等情況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以加強消防人員搶救能力。
二、消防局 (隊) 除年度訓練計畫、本署專案補助訓練經費計畫及其它經
    認定有必要報本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外,餘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訂定執行
    。
三、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四、體技能訓練應使用消防分隊現有場地、廳舍實施,如現有場地無法辦
    理者,應選擇距離在五○○公尺範圍內合適場所實施,並隨時與值班
    人員保持聯繫。
五、組合訓練每月實施時間及地點應事先安排,於上月底前報消防局 (隊
    ) 備查。
六、救災演練,應事先與防護對象負責人協商配合,並報經消防局 (隊)
    核准後辦理。
七、各單位訓練中心辦理集中訓練,應先策訂細部計畫妥為完成訓練前之
    整備,以落實訓練。
八、集中訓練時,如遇有災害發生,應以災害搶救為主。
九、消防局 (隊) 各級單位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卡 (格式
    如附件五) ,以為加強訓練及人事運用參考。
十、各消防分隊應按月填報訓練成果檢討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六) ,送消
    防局 (隊) 備查。
十一、消防署每年召開訓練檢討會 (可併擴大署務會報實施) 一次,各消
      防局 (隊) 至少每半年於每梯次集中訓練結束時各舉行一次。
十二、一般簡、薦、委任行政人員以參加學科之精神教育課程及消防等相
      關法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