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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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強化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後續管理功能,發覺優點表揚,找出缺點改
    進,協助各級消防單位解決問題,將特殊案件作為案例教育,期能管
    制報告書品質,並提昇火災調查人員執行能力,建立各級消防機關火
    災調查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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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一般規定
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其書表格式計有封面、目錄、火災原因調查報
    告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
    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跡證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及
    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封底。
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構成,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時可併案處理
    ,其書表格式、尺寸大小、目錄順序、標題文字、記載項目、文字使
    用、填寫方式等,均應參照內政部消防署所訂規定及說明製作,以符
    合一致性之原則。
三、火災發生時消防機關皆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一) 火災無財物損失及人員傷亡案件,得採用簡式格式 (含封面、火災
      出動觀察紀錄【須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火災現場平
      面、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封底等) 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二) 火災未達成災標準時 (不含涉及糾紛或縱火案件) ,由火災調查人
      員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有關火災證物鑑定則由局或由局委請
      相關單位製作。
 (三) 火災涉及糾紛或縱火或達成災、重大災害標準者,由局 (隊) 火災
      調查人員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其成災或重大災害標準如下:
     1. 火警達成災標準者:
      (1) 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 燒毀 (含半毀) 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底燒毀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
          以上建築物 (包含違章建築) 。
      (3) 燒毀供人使用之物 (含舟、車、航空器) 或農作物、動物價值
          在一百萬元以上。
      (4) 燒毀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雜草不算) 。
      (5) 重大火警財物損失,一時無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
          慘重者。
     2. 火警達重大災害標準者:
      (1) 發生火警 (天然災害) 造成財物損失達五百萬以上或房屋燒毀
          十戶 (間) 以上或造成人命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送醫人數十五
          人以上者。
      (2) 重要場所 (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黨團機構) 
          或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警者。
      (3) 火警燃燒二小時以上,損失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害損失
          甚大者。
      (4) 火災當事人有身份地位特殊者。
      (5) 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火警者。
      (6) 其他經消防正、副主管認為有報告必要者。
四、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製作完畢,移送當地警察分局時,有財物損失或
    有人員傷亡案件,由局本部審查列管;重大災害案件,各消防機關除
    自行留存一份外,應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列管 (照片應提供正本) ;另
    內政部消防署認有需要之火災案件調查報告書,亦得請各消防機關提
    供。
五、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應依內政部消防署製發之電腦磁片格式製作,
    其封面檔案號碼 (即火災帳號共八碼) 需按頒編碼說明及編碼對照表
    方式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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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內政部消防署災害調查組對各級消防機關所送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副本,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審閱其製作程序、格式、內容是否合宜。凡
    報告書製作品質特優或有獨創作法者,可酌予獎勵並列入案例;凡報
    告書製作有重大缺失者,予以檢討並將建議意見函知原報單位參考改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