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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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消防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交通事故之善後及規範處理程序,特
    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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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類型消防車、救護車及機車等車輛,
    於執行救災、救護或其他公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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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成立「公務車輛交通事
    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工辦理以下項目:
(一)聯繫相關單位及人員前往現場處理事故。
(二)事故之調解事宜。
(三)事故車輛之保險、維修及賠償給付事宜。
(四)受傷人員之慰問及醫療補助、保險。
(五)交通事故之訴訟、國家賠償等司法案件。
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必要時得通知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另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
(三)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迅即通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派員到場及「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發生事故時,如僅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應於警方完成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後由駕駛人及「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會同特
      約保險公司人員出面調解。
(五)發生交通事故,必要時得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
      任。我方無過失時,應依法向負過失肇事人索賠。如雙方均有傷亡
      時,民事部分視狀況理賠,而刑事責任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
(六)發生事故後之調解程序,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出面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絕不可讓肇事同仁自行前往調
      解。
(七)除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
      填具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本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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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確保足夠的理賠金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積極爭取預
    算,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提高保險賠償金額,以提供執勤同仁
    充分的理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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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充分運用法律、保險及交通專業人士,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應常年聘請法律顧問,並定期邀請法律顧問、特約保險公司、交通單
    位等專業人員舉行相關講習,以增進執勤同仁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