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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一) 消防法。
(二) 內政部消防署督察工作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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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建立執法準則、輔導業務作為、強化消防紀律、預防不當行政、藉
由宣導督導、積極防處弊端、以促進團體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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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勤業務紀律基本要求:
(一) 依法行政、理性客觀。
(二) 儀容端莊、態度和藹。
(三) 愛民便民、熱心服務。
(四) 負責盡職、講求效率。
(五) 救災救護、注重安全。
(六) 遵守規範、服從領導。
(七) 廉潔自持、交往正常。
(八) 守法守紀、尊崇道德。
(九) 愛護部屬、以身作則。
(十) 盡忠職守、勇於任事。
(十一) 主動積極、案到即辦。
(十二) 規劃研發、日新又新。
(十三) 充實專業、提升知能。
(十四) 促進和諧、團隊為上。
(十五) 講求倫理、團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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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勤務紀律重點項目:
(一) 接受報案紀律:對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應迅速依法妥善處理,並
嚴禁左列情事。
1.藉故推諉怠忽或無故延誤。
2.態度欠佳、言詞不耐、置之不理或不當勸阻民眾報案。
3.非屬本轄案件拒不受理,又不立即通報管轄單位處理。
4.受理民眾報案,相關資料查詢不清,導致無法處理或延誤者。
(二) 貫徹報告、通報紀律:凡應報告上級或通報有關單位之案 (事) 件
應依規定迅速報告或通報,並嚴禁左列情事。
1.匿報、遲報或作虛偽不實之報告。
2.不依規定初報、續報、結報。
3.不依實況製作各項成果或數據。
4.發現危害公共安全事項,未能即時處理或通報主管機關妥為處理
。
(三) 執行勤務紀律:各種勤務應依照規定及勤務分配表指派項目認真執
行,並嚴禁左列情事。
1.怠勤、逃勤、遲到、早退或不依規定執行勤務 (利用無線電逃勤
、怠勤者,應加重處分) 。
2.對於應查報、限改、舉發之事項,循私、枉法、執行不力或不實
。
3.奉派執行勤務違抗命令或不聽調遣或擅離職守。
4.不依規定執行勤務或不依規定報告。
5.勤務單位主管未親自適切規劃勤務及認真督導、考核。
3.不實施或不參加勤前教育。
7.消防安全檢查勤務不規劃進度、不依進度實施或執行敷衍塞責。
8.以勤務之便違法犯紀。
9.值班 (值宿外) 有睡覺情事。
(四) 使用裝備紀律:各項應勤裝備及器材應依規定攜帶使用,並妥善保
管維護,嚴禁左列情事。
1.不依規定攜帶。
2.不依規定領用。
3.不依規定保管維護。
4.因攜帶、保管、使用、維護不善而生損壞或遺失。
(五) 服裝儀容及環境內務:執行勤務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力求服裝
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單位環境內務應保持整潔,嚴禁有左
列情事。
1.精神不振、倚牆站立或行為有損形象。
2.服裝儀容不整、裝備未依規定配戴。
3.態度傲慢、言行粗暴。
4.執勤抽煙、喝酒、嚼食檳榔、姿態不雅。
5.環境內務雜亂,影響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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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業務紀律重點項目:
(一) 依據各單位職掌分文,案涉二個單位以上,應以所敘業務較多或專
責業務單位為主辦;不得推諉塞責,應予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
得積壓。
(二) 各級辦理人員應熟悉業務相關法令,並具備承辦能力,遇有創新或
複雜案件,應與主管研擬,不可只求結案了事。
(三) 承辦人員對於業務之相關資料、備檔,應妥為分類整理,不可混雜
不分。
(四) 各級主管應負指導、監督責任,必要時並應辦理或參與,不可反復
意見,導致部屬無所適從。
(五) 承辦業務應以全民及國家利益為上,不得偏私。
(六) 制定法規、政策,應考量周延、可行,不可粗製濫造,違反公平正
義原則。
(七) 辦理採購,除依法令規定外,並應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確保
品質。
(八) 辦理業務,應以建立制度為優先,與業界維持良好溝通,廣納意見
,並謹守分際,不得有不法利益等違法犯紀之行為。
(六) 辦理業務,應以提升救災效率、確保人員安全為原則;研訂規格,
應以功能及需求為導向,不得有偏私廠商或圖利等違法犯紀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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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強化勤業務紀律具體作法:
(一) 嚴密督導:各單位主官 (管) 、督察、業務系統應分層負責就相關
之勤業務切實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發現有偏私或不依規定
認真執行者,應即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二) 定期檢討:各消防機關應將勤業務紀律優劣得失,提報檢討改進;
每半年應將檢討情形填表 (如附表一) 報送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三) 勵行獎懲:
1.對服勤認真、績效優良及違反勤業務紀律之消防人員,應依照消
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懲。
2.違反本要點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 延誤或拒不受理報案,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2) 故意匿報案 (事) 件,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3) 對於應查報、取締之事項,有意庇縱而知情不報或執行不力,
情節重大者。
(4) 裝備器材管理不善,救災時無法使用,延誤搶救者。
(5) 違反本要點規定,六個月內處分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3.凡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之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後予
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發布,累計「優蹟」六次者予以嘉獎
,「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優蹟」與「劣蹟」准相互抵銷。
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於嘉獎 (申誡) 四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4.各級主官 (管) 及督察人員未盡教育、管理督導之責,致所屬發
生重大違反勤業務紀律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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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縣市消防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酌情自訂執行要點,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