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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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頒給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盡忠職
    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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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人員記一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一大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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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標用紅、金、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 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表示記一大功。
 (二) 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表示記大功
      三次,綴二顆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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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人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得請頒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 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 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 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 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 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 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 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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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人員之獎勵、年資計算,以在消防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消防機關
    成立前原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之獎勵、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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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功標、年資標由各消防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初繕造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
    領;其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 簡任或警監人員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 薦任或委任 (警正或警佐) 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內政部消防署、各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各縣 (市) 消防局、各港務消防隊。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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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功標、年資標由各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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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戴,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
    功標之左方或下方。
    功標、年資標與勳章、獎章、榮譽章同時佩戴時,由右至左橫列一線
    ,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其次序為勳章、獎章、榮譽章、功標、
    年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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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止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
    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