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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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人員記一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記功三次以記一大功論。但嘉獎不得累積併計。
三、功標用紅、金、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 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表示記一大功。
 (二) 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表示記大功
      三次,綴二顆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四、消防人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得請頒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二等:服務滿二十年者。
(四)三等: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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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功標、年資標核頒每三年辦理一次;其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中央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
      防隊。
(二)地方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各
      縣(市)消防局。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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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有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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