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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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策劃推動電氣火災防範工作及研究
    電氣火災相關問題,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電氣火災防
    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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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電氣火災預防對策及相關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電氣安全事項。
(三)關於電氣火災調查技術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經本會決議有關電氣火災防範及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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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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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署長指派本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
    外,並就左列各機關遴聘代表及專家,由本署聘請擔任之,任期均為
    一年,期滿得續聘:
(一)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代表一人。
(四)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五)中央警察大學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七)專家五人至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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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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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議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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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本署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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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署就有
    關人員派兼之,辦理電器火災防範業務,會議記錄暨其他日常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