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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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強化法制業務,提升法規品質,特
    設法規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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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消防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事項。
 (二) 關於重要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法規疑義案件之研商諮詢事項。
 (四) 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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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督導法制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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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署長就本署熟諳法規之適當人員派兼之,必
    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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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署相關人
    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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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本會審查之法規及相關案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簽會本署秘書室 (
    法制科) ,奉署長核可後,再行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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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單任主席,主任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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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使得舉行,決議事項需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