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彰對推展消防工作著有貢獻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消防人員。
(二)義勇消防人員。
(三)消防救難志工。
(四)本國人或外籍人士。
3
三、前點人員辦理或協助辦理消防工作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消防榮
    譽章:
(一)策劃或辦理消防行政,對消防建制及改進,著有貢獻者。
(二)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推展消防教育訓練,績效卓著者。
(四)研發消防設備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積極進取,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著有貢獻,足資矜式者。
(七)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八)協助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縱火之防止,著有貢獻者。
(九)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者。
(十)對充實消防救難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及舉辦消防活動,著有貢獻者
      。
(十一)研究推展消防學術,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指揮調度救災救護處置應變得宜,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十三)辦理消防法令制(訂)定、修正,對革新消防制度確保公共安全
        ,卓有貢獻者。
(十四)其他有關推行消防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獎掖者。
(十五)在職連續滿二十年,服務成績優良者。
四、消防榮譽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種,每等分三級,並依等級循序
    晉頒。但情形特殊有卓著貢獻者,得提高等次頒給之。
    前項榮譽章之等級、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頒給第一項榮譽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5
五、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消防榮譽章。
六、各消防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層報本署
    核准後,由本署或授權消防機關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如有特殊優良事蹟,得即時頒給,不受前項規定時間之限制。
7
七、消防榮譽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得敘明事實報由本署核准後補發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