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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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激勵消防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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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對象: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等具有特殊績
    效之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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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視財務狀
    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地方政府不得以財政無法負擔為由,請求中
    央予以補助。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消防機關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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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 附表所訂各類獎勵金核發項目,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細部支給要點
      核實發給。
 (二) 各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及其所負任務特性,按案情輕重難易及
      轄區狀況需求,訂定細部支給要點,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核定後核實
      發給。
 (三) 各消防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
      單位會同人事、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
      核實發給。
 (四) 同一案件如有其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倘有查
      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勵金。
 (五) 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