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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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執行積極性消防救災及火場人命搜救任務,遴選優秀消防人員參加
    專業消防技能訓練,藉以培養人命救助戰技、戰術及特殊災害處理能
    力,以提昇消防戰力、強化救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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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構想
    人命救助行動及消防救助戰技係屬團隊作戰,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
    稱本署)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依據地區特性計畫培訓消防
    救助人員,成立集中管理之消防救助隊,以發揮人命救助效能。
參、訓練類別
一、救助人員培訓 
 (一) 對象資格:消防人員合乎左列資格者得參與救助人員培訓。
      1 年齡三十五歲以下 (小隊長以上幹部放寬至四十五歲) ,且服務
        消防機關外勤工作滿一年以上。
      2 體能要求達「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
        驗基準」 (詳參附件一) 體能測定基準六十分以上。
      3 品操優、耐力及意志力強。
      4 具一百公尺以上游泳能力。
 (二) 時間及課程:消防救助訓練需經十二週以上的專業體技能訓練方能
      結業,其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詳參附件二「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培訓課程基準表」) 。
      1 水上、激流、海浪救生。
      2 救助基礎理論。
      3 救助器具應用。
      4 基本繩結及應用。
      5 救助戰技訓練。
      6 山地救生專業訓練。
      7 其他相關課程。
 (三) 方式:以集中訓練方式,將受訓人員編成小組輪流施教,每員均應
      親自操作各項技能,並由教官及助教逐一指導動作技巧,務期熟練
      各項救助戰技並養成主動、積極之救助戰術觀念。受訓學員結業總
      成績,應由平常考核成績 (一○%) 、體能測驗成績 (四○%) 及
      技能測驗成績 (五○%) 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六
      十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
 (四) 師資:除由本署、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專業人
      員及本署消防救助隊師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外,另可聘水上救生協
      會教練、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及山訓、激流救生等專業人員擔任教官
      。
二、救助人員複訓 
 (一) 對象資格:取得救助人員培訓合格結業證書之救助人員應參與複訓
      。
 (二) 時間及課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每半年應辦理救助人員複
      訓乙次,每人體技能測驗 (體能九項及技能六項,共十五項) 時間
      應於一週內完成,另消防救助隊並應每月自行辦理複訓乙次,所有
      訓練內容應包含「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
      測驗基準」所列項目。
 (三) 方式:以集中測驗方式為之,由體能測驗成績 (四○%) 及技能測
      驗成績 (六○%) 合計成複訓總成績,依總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四) 師資:由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專業人員擔任教官。
三、救助師資訓練 
 (一) 對象資格:取得救助人員培訓合格結業證書、服務於集中管理之消
      防救助隊成員,年齡滿二十五歲、未滿四十五歲,且具講授示範能
      力者,得參加本署之救助師資班訓練。
 (二) 時間及課程:救助師資訓練需經五週以上的救助專業訓練方能結業
      ,其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精神教育、救助基礎訓練、救助智能訓練
      、救助技能訓練、重大災害搶救案例研討、測驗及其他課程等七大
      項目。
 (三) 方式:以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及示範觀摩教學等方式為之,受訓學
      員結業總成績,由平時成績 (一○%) 、學科測驗 (二○%) 、救
      助體能測驗 (二○%) 、救助技能測驗 (二○%) 及救助戰技試教
      測驗 (三○%) 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六十分以上
      者不發予結業證書。
 (四) 師資:由本署遴派本署、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相關課程專業
      人員或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
肆、裝備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成立消防救助隊後,每年應編列預算添購
    救助器具 (詳參附件三「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消防救助隊常用
    救助器具一覽表」) ,以發揮救災救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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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
    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
    編列。
陸、獎懲
一、資績計分:取得救助人員培訓合格結業證書、在集中管理之消防救助
    隊實際參與救災工作,且參加救助複訓成績合格者,地方消防機關在
    資績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予以加分:服務每滿一年者最高加一分
    ,滿半年未滿一年者最高加○、五分,未滿半年者不予核計。
二、訓練獎懲:接受救助訓練成績優異或不及格者應分別予以獎懲,額度
    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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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推動成立救助隊之成效,本署得定
    期舉辦評核或競賽,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辦理救助人員培 (複) 訓時,應於二週前
    將培 (複) 訓計畫報本署核備,訓練完畢二週內將「消防救助人員體
    技能測驗成果表」報本署備查。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以考核訓
    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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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