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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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確保公務機密,爰依據國家機密保
    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
    機密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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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
    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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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機密等級之核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規定由權責人
    員親自核定,如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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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於簽擬機密文書時,應審慎區分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
    件。各級主管應審查標示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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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機密文書拆封規定如下:
 (一) 受文者為署長或本署之機密文書,親送署長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拆
      封。
 (二) 受文者為本署各單位之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責人員
      拆封。
 (三) 受文者為其他人員之機密文書,逕交由其本人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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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並核對其內容
    及附件;如發現有人為破損或拆閱痕跡,應即協調政風室會同查明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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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
    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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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公文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須之帳號及密碼
    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曝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有關公文
    交換所須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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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如係署長核交者,由單位主管或指定專責
    人員負責處理,餘應由各該主管指定專責人員處理,並應盡量減少處
    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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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密文書傳遞之方式如下:
 (一) 分文、陳核、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傳遞流程,除「絕對機密
      」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傳遞時,
      應以本署專用之「機密文件傳遞封」密封,並於封摺線上蓋印密封
      交遞,相關單位會辦完畢後,應於「機密文件傳遞封」之次一封摺
      線上蓋印密封,送下一會辦單位或陳核。
 (二) 機密文書於機關外傳遞時,屬「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
      辦人或指定專責人員傳遞;屬「機密」、「密」者,由承辦人或指
      定專責人員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如傳遞至國外時,應以外
      交郵袋傳遞。
 (三) 機密文書因業務特性需以電子方式傳遞者,應使用政府權責主管機
      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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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及各單位有權核稿人員,處理機密文書時,應詳加檢查,發現
      未依照規定處理者,應即退回原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補正後,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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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密文書之用印,屬「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親自
      持送辦理,監印人員憑署長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屬「機密
      」、「密」者,得由繕校人員持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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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密文書之封發,屬「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監督
      辦理,屬「機密」、「密」者,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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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用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
      子交換等事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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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以雙封套封裝,內、外封套均需註明收 (
      發) 文單位名稱、收 (發) 文者地址及發文字號,內封套之紙質,
      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
      「密」字戳記,內封套正面左上角註明機密等級,外封套不得標示
      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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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書,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掩
      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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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經區分有機密等級之文書,應同時註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以
      括弧標記於機密等級之下,其各項解密條件如下:
   (一)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二)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三) 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四) 附件抽存後解密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 。
   (五) 其他 (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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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密等級之標示位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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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轉發他機關來文之機密文書,其解密條件應與來文相同 (「發文後
      解密」者除外) ,來文未定解密條件者,承辦單位宜先洽詢來文機
      關解密條件,如仍無法確定解密條件,得註記「另行檢討後辦理解
      密」,惟不得自行訂定其他解密條件或解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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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機密文書辦畢後應即裝封歸檔,承辦人應於封套封口處蓋印章或職
      名章,並檢視封套封面上記載事項與歸檔清單是否符合後,送秘書
      室文書科專責人員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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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需續辦或由單位自行保管之機密文書,應使用堅固可上鎖之箱櫃
        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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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歸檔機密文書調閱、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經歸檔後之機密文書需調閱者,「絕對機密」、「極機密」文
          書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
          准;「機密」、「密」文書應經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調
          閱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並需原承辦單位同意。
     (二) 國家機密檔案、一般公務機密檔案、一般檔案應分別保管。
     (三) 機密檔案應保存於具有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管場所應限制
          人員、物品進出或裝置警報、監視系統。
     (四) 機密檔案如以資訊系統儲存,該系統需實體隔離不得與外界連
          線,國家機密資料並需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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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對他機關 (單位) 提供機密資料時,承辦單位應事先審慎考慮,
        是否有提供之必要,國家機密文書並需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單位
        主管核准,陳判前得加會政風室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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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單位因業務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廠商、社團申請分發
        機密資料,需依法規或契約並經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始可提供,並
        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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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機密文書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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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國家機密之複製,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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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
        務者外,其他人員如有必要,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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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機密資料刊載於出版品,應管制分發,無法管制者,不得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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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機密資料或文書,不得存放在全球資訊網站等對外開放的資訊系
        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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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般性資料進行彙總處理時,應特別注意大量非機密性資料彙總成
      為機密性資料,應依相關規定核列機密等級及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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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單位業務承辦人應主動每年清查檢討機密文書,其須變更機密
        等級或無繼續保密必要者,屬本署製作之機密文書即按規定變更
        機密等級或解密;非本署製作之機密文書,得建議原製作機關變
        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於獲得答復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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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理機密檔案,並通知業務單位辦理變更機
        密等級或解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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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對他機關來文要求本署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由原承辦單位
        依規定辦理,若涉及其他單位並應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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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機密文書未依規解密並屆保存年限,不得銷毀,其程序應依檔案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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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擬辦、繕印機密文書時,因誤繕、誤印、印畢之廢紙、複寫紙等
        ,應由業務承辦人即時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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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
        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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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機密性會議資料,應編號分發及登記其使用人,並於會後收回,
        如與會人員會後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辦理留借用簽收,對機
        密等級較高或洩密可能性較大之會議資料,主辦單位得在資料內
        每頁加註編號,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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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有關針對會議內容之抄錄、攝影、錄音或其他保存方式或對外傳
        輸現場影音等經許可之產製物應與會議核列同一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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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會議,得使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
        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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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單位於會議準備與進行時涉及機密事項,得採取人員管制、會場
      安全戒護等各項必要之保密措施,主辦與參與之單位及人員,均負
      保密責任,未經署長核可,不得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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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單位處理重大人事甄選 (試) 、重要會議、重要採購或其他重
        要應秘密事項之機密案件,應視案情需要協調政風室預先研擬專
        案保密措施,以確保業務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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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 對於本署製作之文書或經辦案件,除依法得公開者外,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放置時,應背面
          朝上或放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下班或臨時離開辦
          公場所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三) 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公務機密,使
          用電話洽公時應避免涉及機密內容。
     (四) 機密文書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
          有使用傳真機必要者,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
          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中,傳送人、接收人
          應全程在場。
     (五) 各單位委託他人在本署修繕、維修、佈置或處理雜務時,承辦
          人應在旁監督,以防機密或重要文件流失。
     (六) 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機密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
     (七) 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
          免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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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為使員工瞭解維護公務機密之重要性與方法,應透過內部刊物、
        講習等活動、加強保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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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單位使用資訊設備時,應確實遵守「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規定,每年並由政風室會同資訊室辦
        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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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政風室得視情況需要,對本署各單位實施維護公務機密檢查,依
        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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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署所屬各機關應依業務特性及需求,自行訂定維護公務機密之
        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