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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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共同項目:
      有關防救災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
      策仍應由本署覈實審查發給工作獎勵金。
(二)個別項目:
      1.火災預防類:
        為確保各類場所整體之消防安全事宜及督促消防設備師(士)之
        執業情形,有關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工作獎勵金,得由各直轄市
        、縣(市)編列預算辦理。
      2.災害搶救類:
     (1)參照「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已達重大災
          害標準以上案件。
     (2)跨縣市搶救案件。
     (3)辦理全國性或中央機關指定之演習。
     (4)重大災害發生後,具重大搶救事蹟,依據本署「核發工作獎勵
          金細部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
          核發給工作獎勵金。
     (5)其他特殊搶救案件,經奉機關長官核准辦理者。
      3.危險物品管理類:
        非法爆竹煙火業常致生意外事故,並造成重大人命財產傷亡,為
        鼓勵地方消防機關踴躍檢舉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業者
        ,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及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災害發生,對執行取
        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且著有績效人員,在不超過核發標準原則下
        ,給予從優獎勵。
      4.火災調查類:
        火災為人為疏忽最易釀成之災害,其結果亦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對蒐集火災原因具體證據或遏止縱火案件及減少人為
        犯罪等有具體貢獻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5.民力運用類:
        義勇消防人員主動參與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著有功績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