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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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提振激勵義勇消防人員工作
    士氣,並給予因公受傷、死亡之義勇消防人員適度慰問,以表達關懷
    照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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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條件:本要點所稱因公受傷、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
    或死亡者:
 (一)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
      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
      演習,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 執行公差發生意外。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公差係指經消防機關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
    活動等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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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慰問金發給數額:
 (一) 死亡者:
      1.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者,
        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3.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4.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或在隊服
        勤,或執行公差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 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 因公受傷需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 其他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事由因義勇消防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四、核發程序:
 (一) 消防機關協助辦理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申請表 (如
      附件) 、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本署得視實際狀況,由業務單位主動查核,協助填寫義勇消防人員
      慰問金申請表送人事室、會計室審核,並陳報署長核准後發給慰問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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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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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 消防機關就申請表應詳盡確實,從嚴審核,並避免同一事由重複申
      領,不得浮濫。
 (二) 未具義勇消防人員身分,而有第三點第一項情事者,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