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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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目的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第二九八八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使第
    一線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
    救難)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
    官的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
    人員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
    都應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
    ,促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五月
    十八日函送  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
    法、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提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地
    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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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日期
    自九十五年起每年分上下半年各實施一次,實際抽測日期本署將另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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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方式
    分為消防機關普測部分及內政部消防署抽測部分二種,包含:
一、消防機關普測部分
    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規定所列考評與救災能力等級劃分方式,於每年
    五月十日、十一月十日前分別訓練所屬所有外勤人員完成普測,並依
    規定表格製表(詳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函報暨以電子郵
    件寄送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本署抽測部分
    本署依各級消防機關函報外勤人員救災能力評鑑結果,分甲組、乙組
    及丙組進行抽測,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男性
      列為乙組,女性或四十一歲以上之男性列為丙組。
(二)由電腦於甲組、乙組及丙組中各隨機選出十名人員進行抽測;若各
      級消防機關於各組可供選定進行抽測人員未達十名者,則該機關不
      列入評比名次。
三、各級消防機關於受評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
    業務單位主管瞭解測試過程,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
    分辨識,若未能依時出席以零分計算其個人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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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評項目及比重
一、個人部分(詳如附件二,如有更動由本署另行公告)
(一)負重訓練:百分之十五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百分之十
(三)基本繩結:百分之十五
(四)橫渡及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結架設:百分之二十
(五)掛梯操作:百分之二十
(六)拋繩槍操作:百分之二十
    前述得分加總後依下列原則評定救災能力等級:
    A 級:八十分以上
    B 級:七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
    C 級:六十分以上六十九分以下
    D 級:五十九分以下
二、團體方面
(一)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分數較普測分數低十分以上(含十分)者
      ,其現場評比分數加扣百分之十;若個人現場受評救災能力等級較
      普測等級為高者(如現場評比為 A  級,但普測等級為 B  級),
      其現場評比分數再加給百分之十。
(二)各級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百分之十增減後所得
      成績總和之平均值佔其團體總分百分之五十,各級消防機關所有外
      勤人員普測成績之平均值另佔其團體總分百分之五十,團體總分比
      照肆一、所定等級換算代表該機關消防救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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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
一、實質獎勵
(一)機關總分排第一名者(若總分相同以具較多較高等級受測人員為勝
      ,另第二名至第六名各名次總分相同排定勝出者之方式亦同),依
      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並於公開
      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二)機關總分排第二名者,依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核發機關獎勵金
      新臺幣七萬元,並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三)機關總分排第三名者,依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核發機關獎勵金
      新臺幣四萬元,並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四)機關總分排第四名者,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五)機關總分排第五名者,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六)機關總分排第六名者,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一面以資表揚。
二、行政獎勵
(一)機關總分排第一名者(若總分相同以具較多較高等級受測人員為勝
      ,另第二名至第六名各名次總分相同排定勝出者之方式亦同),建
      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給予記大功一次之獎勵。
(二)機關總分排第二名者,建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
      給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三)機關總分排第三名者,建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
      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四)機關總分排第四名者,建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
      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五)機關總分排第五名者,建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
      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六)機關總分排第六名者,建議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
      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七)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各
      組第一名者(若成績相同則自計分比重佔最高且較具普遍之「拋繩
      槍操作」及「掛梯操作」等測驗項目逐一篩選,先比較「拋繩槍操
      作」項目得分較高勝出,若「拋繩槍操作」項目得分相同則再比較
      「掛梯操作」項目花費秒數較少者勝出,另第二名至第六名各名次
      總分相同排定勝出者之方式亦同;前述篩選方式如有異動本署將另
      行公告),建議給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八)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各
      組第二名者,建議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九)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各
      組第三名者,建議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十)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各
      組第四名者,建議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十一)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
        各組第五名者,建議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十二)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並經前述標準增減百分之十後所得成績列
        各組第六名者,建議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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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懲處
    消防機關團體總分未達六十分或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函請主管機
    關追究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