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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第二九八八次會議院長提示「為使第一線實
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救難)
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的決
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人員救
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應具
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促使
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
函送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法、嚴訓
練、明賞罰」辦理。
二、目的:
為提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
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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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期程:
自九十五年起每年分上下半年各實施一次,實際抽測日期由內政部消
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發函通知。
參、實施方式:
一、消防機關普測:
消防機關應依肆所定個人考評,於本署發函所定日期前完成所屬全部
外勤人員之評定,並製表(如附表一至三)函報及以電子郵件送本署
;未依限完成者,每逾一日(不含國定假日)扣該機關總分零點一分
。
二、本署抽測:
依消防機關所報外勤人員名冊進行抽測,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男性
列乙組,女性及四十一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於抽測前一日(澎湖縣政府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與福建省連江縣
消防局為二日)以電腦隨機選出三十五名(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為二
十五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十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台中港務
消防隊均為五名,金門縣消防局為二十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
省連江縣消防局均為二名),經所屬機關當日確認無誤後,即取得
參加抽測資格並不得由他人替換。另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各
港務消防隊均不列入機關評比,唯其選定人員仍列入個人評比。
(三)消防機關於受評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
務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
識,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肆、個人考評:
一、考評項目比重
考評項目如附表四,其比重規定如下:
(一)負重訓練:百分之十五。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百分之十。
(三)基本繩結:百分之十五。
(四)橫渡架設:百分之二十。
(五)拋繩槍操作:百分之二十。
(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百分之二十。
二、評定方式
以前述得分加總後評定救災能力等級方式如下:
(一)A級:八十分以上。
(二)B級:七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
(三)C級:六十分以上六十九分以下。
(四)D級:五十九分以下。
伍、團體考評:
就消防車快速射水予以考評,其方式如下:
一、競賽人員、車輛、裝備及布置
(一)人員:一組六人,其中二人為司機,二人為瞄子手,二人為副瞄子
手。
(二)車輛:消防車輛二輛(水箱、水庫或化學消防車皆可,且其中擔任
攻擊車車輛後側應具備可連結二點五英吋水帶之出水口)。
(三)裝備:
1.七條二點五英吋水帶、二支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分水器(或
稱雙叉接頭)。
2.二個水桶,桶內直徑大於五十五公分,深度大於八十公分桶間距
為八公尺。
3.二顆籃球分置於二個水桶內。
4.四具空氣呼吸器(含面罩)。
(四)布置:
1.二輛消防車彼此間取四十公尺(以前車車頭至後車車尾計)間距
前後停放,前車為攻擊車,後車為水源車,各車停放處的右後側
均劃長二公尺,寬一點五公尺格子。
2.攻擊車之格子放置二具空氣呼吸器、四條水帶、一支瞄子及一個
分水器。
3.水源車之格子放置二具空氣呼吸器、三條水帶及一支瞄子。
二、服裝
司機二人著歐式(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其餘四人著歐式(
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頭套及手套。
三、程序
(一)人員選定
1.組數:
除本署各港務消防隊及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為一組,其餘消防機
關均應有三組參賽。
2.正取:
每組競賽人員除司機二人由消防機關安排外,其餘四人均由本署
於賽前抽出列為正取。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
防隊可自行安排二人以補足參加抽測未達四人之缺額。
3.備取:
除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無備取人員,其餘
消防機關均應由本署抽出備取三人暨指定遞補順位,但本署基隆
港務消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備取人員則各為一名。
(二)計時
六名競賽人員服裝經本署代表檢查無誤後,以每車三人方式上車關
門,待人員開啟第一道車門下車時刻開始計時。
(三)上裝備
二名瞄子手與二名副瞄子手下車後前往事先放置於消防車右後側地
面格子拾取器材,且每人應背上一具空氣呼吸器,但面罩可掛於胸
前。
(四)中繼送水
水源車隨員佈署水帶一線二條,中繼送水。
(五)水線放水
1.攻擊車隨員自車後佈署水帶一線一條接分水器後,與水源車隨員
分別加一條水帶並以直線射水方式,成二條水線共同朝距攻擊車
車頭四十五公尺外之第一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
至少距離十五公尺。
2.待第一個水桶內籃球離開桶內後,由擔任副瞄子手人員其中一名
返回分水器關閉接頭上之控制開關將既有二條水線停放,且攻擊
車司機應配合調降出水壓力避免發生意外;另一名副瞄子手人員
則前往攻擊車右後側地面空格取出二條水帶轉交各線瞄子手。
(六)水帶加一
二條水線停放後,由各線瞄子手於瞄子與水帶接頭處進行水帶加一
,原待在分水器旁之一名副瞄子手人員即可打開接頭上之控制開關
放水,並返回瞄子手處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六十五公尺外之第二個
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十五公尺。
(七)射水完成
射水動作在二條水線以直線射水方式使二個水桶內之籃球均離開水
桶時完成並結束計時。
四、注意事項
(一)操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若不幸發生有人受傷情事,在不
影響競賽進行前提下,該組其餘參加人員可適時遞補其職務接續競
賽;另若出現水源不足情事,該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並不得要求重
新競賽。
(二)參加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遇有個人裝備掉落應即時撿起穿著始得接續
下個動作,違者每項掉落裝備加計三十秒。
(三)消防機關於賽前需設法將二個水桶固定(可於各桶內灌注水深四十
公分之水量),如過程中發生水桶不幸遭水線沖倒致桶內水量流失
或籃球滾出情事,除應即時將水桶扶正歸位並將籃球放回桶內接續
射水,亦不得要求停止計時或重新操作。
(四)參加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進行水帶佈署或延長時,應先完成甩出水帶
動作,不可逕採水線拖行方式,違者每發生一次加計三十秒。
(五)參加人員未完成第一個水桶注水使籃球離開桶內動作前,不得預先
自攻擊車右後側取出供水帶加一之二條水帶,違者每先取出一條加
計三十秒。
五、成績計算
(一)依三組競賽人員操作秒數(取至百分之一秒)之平均值(取至小數
點後二位),作為消防機關操作秒數。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
署各港務消防隊均取一組計算之。
(二)以操作秒數最少的消防機關為第一名給予一百分滿分,次少為第二
名給予九十九分,第三名給予九十八分之方式辦理並以此類推,但
如秒數相同亦給予相同分數。
六、競賽場地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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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機關考評:
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各取前三十名總和之平均
值佔百分之七十,「消防車快速射水」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總和為所
屬機關總分,並比照肆、一所定等級計算該機關消防救災能力。但澎
湖縣政府消防局取前二十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取前七名,基隆港
務消防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均取前三名,金門縣消防局取前十六名,
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機關均取所有參加抽測人員計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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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勵:
一、獎金及獎牌:
(一)依機關總分排名與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分別獎勵如下:
1.第一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牌一面。
2.第二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七萬元,獎牌一面。
3.第三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獎牌一面。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二)機關總分相同者,以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測驗
項目秒數低於滿分標準(含高於滿分標準以負數計算)加總較多者
為勝,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渡架設」、「捲揚器低所
救出應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
著裝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
(三)機關總分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相同者,取前二十名,與金門縣消防
局總分相同者,取前十六名計算之。
二、行政獎勵:
(一)機關評比:
1.依機關總分排名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大功一次。
(2)第二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二次。
(3)第三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一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嘉
獎二次。
2.機關總分相同者,以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測
驗項目秒數低於滿分標準(含高於滿分標準以負數計算)加總較
多者為勝,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渡架設」、「捲揚
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
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
位項目評比。
3.機關總分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相同者,取前二十名,與金門縣消
防局總分相同者,取前十六名計算之。
(二)個人評比:
1.依各組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各記功二次
(2)第二名:各記功一次
(3)第三名:各嘉獎二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嘉獎一次
2.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相同者,以測驗項目秒數較少者為勝
,其項目依序為「基本繩結」、「橫渡架設」、「捲揚器低所救
出應用繩結架設」、「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
著裝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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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懲處:
消防機關總分未達六十分或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函請主管機關追
究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