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者,申調小組如認為於偵查、調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前,有停 止該案件處理之必要者,得決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 委員會議決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