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調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屬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由本署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調查,屬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由本署訓練中心
調查;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二)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申
調小組審議。
(三)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四)申調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
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審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其單位
,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