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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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統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所製作之防災宣導
    短片,針對季節特性及防災需要,編排適合宣導內容,於電子顯示看
    板播放,以達到宣導防災知識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各單位應將所管宣導短片資料(VCD、DVD  或電子檔等),併同明細
    表(如附件一)送災害管理組;其有新製作者,應於驗收合格後一週
    內填送。
三、災害管理組應按月,審核次月預定播放宣導短片及播放順序,並於每
    月月底前將審核表(如附件二)併同宣導短片檔案,交由資訊室輸入
    「電子顯示看板」播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於次月依審核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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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插播之必要時,即填具明細表併同宣導短片檔案
    送災害管理組審核通過後,再將審核表併同宣導短片檔案交由資訊室
    輸入至「電子顯示看板」播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即刻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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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播放時間以每日六時至九時、十ㄧ時至十三時及十八時至二十ㄧ時為
    原則;遇有特殊狀況時,得機動調整更動播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