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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以下簡稱快速接頭),其構造、性能、材質等
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快速接頭:以插入之方法將消防用水帶(以下簡稱水帶)與其他水
帶、動力消防幫浦等裝接或連接,而在水帶端部裝設公接頭或母接
頭之金屬裝置者。
(二)公接頭:由公接頭本體、推壓環、固定環以及裝接水帶部位等構成
之金屬元件。
(三)母接頭:由母接頭本體、接合環、搭勾板、搭勾板彈簧、橡膠墊圈
、橡膠保護環以及裝接水帶部位等構成之金屬元件。
三、種類
種類按標稱口徑 75、65、50、40、25 分別訂為 5 種。
四、構造
(一)基本構造:
1.公接頭及母接頭配合部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1 及圖 1
之規定。
2.應有水流造成摩擦損失減少之構造。
3.人員可能碰觸之部分,應採取防止危險之措施。
4.不得裝設可能損及功能之附屬裝置。
5.不同金屬接觸之部分,應作防蝕處理。
6.接頭構造應為容易裝卸者,而母接頭搭勾板之防鏽皮膜應不得發
生剝離或變形龜裂現象。
(二)公接頭構造:
1.公接頭本體及裝接部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2、3 及圖 2
、3 之規定。
2.應有容易與母接頭密接及脫離之構造。
3.在未裝設水帶之情形下,應有推壓環不致脫離之構造。
4.推壓環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不得因與母接頭作脫離動作而發生變
形之情形。
(三)母接頭構造:
1.母接頭本體、裝接部及接合環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4、
5、6 及圖 4、5、6 之規定。
2.母接頭本體及接合環尺度及公差,應符合表 7 及圖 7 之規定
。
3.應具易與公接頭密接及脫離之構造。
4.連接用之搭勾板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數量應為 3 個以上,並以同一形狀及等間隔配置。
(2)搭勾板(伸縮)進出距離應在 3mm 以上。
(3)裝配搭勾板之空間不得有使砂子或其他異物混入之構造。
5.搭勾板彈簧之強度應符合表 8 之規定。
6.在與公接頭接合之情形下,全部之搭勾板前端均能對公接頭施加
壓力而連接。
7.應有容易更換橡膠墊圈之構造。
8.橡膠墊圈應不容易脫落。
五、材質:接頭各部零件所用之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母接頭本體、接合環(有搭勾板座者,則包括搭勾板木板座)、公
接頭本體、推壓環及固定環等之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
NS)4125〔青銅鑄件〕BC6 級或 CNS 2068 〔鋁及鋁合金之合金種
類及鍊度符號〕鋁合金符號 520.0、鍛鋁合金 6061 之規定,或具
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二)搭勾板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BC3 級之規定,或具
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三)搭勾板彈簧之材質應符合 CNS 9503 〔磷青銅板及捲片〕之 C5191
級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四)橡膠墊圈之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B Ⅲ 410
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油性、耐老化性者。
(五)橡膠保護環之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B Ⅱ 507
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油性、耐老化性者。
六、耐水壓試驗
將接頭加以 30kgf/cm2(3MPa)(靜水壓)之內壓經試壓 5 分鐘後
不得有龜裂、漏水、變形現象,同時公、母接頭間與水帶裝接或連接
時不得有鬆脫現象。
七、反覆試驗
將公接頭及母接頭作連接及脫離動作 1000 次之後,不得發生龜裂或
顯著變形等情形,且不得發生功能異常。
八、落下試驗
將裝設水帶之接頭與未裝設水帶之接頭,從高度 1 公尺處,以水平
方式分別自由落下至混凝土地面時,接合部分不得脫開,且不得發生
功能異常情形。
九、拖拉試驗
將接頭分別與裝設水帶之接頭連接(公接頭者與裝設水帶之母接頭連
接;母接頭者與裝設水帶之公接頭連接),然後拉著該水帶,在混凝
土地面以 10km/h 速度以下拖行 20 公尺後,接合部分不得脫開,且
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十、接脫力試驗
公接頭與母接頭連接及脫離時所需之力,在表 9 所規定之力量範圍
內,應能輕易操作。
十一、彎曲試驗
將接頭施加 20 kgf/cm2 (2MPa)(靜水壓)之內壓,並於接合處
施加與接合方向垂直之力,使之產生以下式求得之彎曲力矩(彎曲
力矩的支點為圖 4 母接頭 I 項面和接頭中心線的交點;施加彎
曲力矩的位置為結合方向接頭中心線上)時,持續 30 秒後接合部
分不得脫開,且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M (N -mm)=300N ×1.5 ×(標稱 ×15)mm
十二、壓壞試驗
接頭裝設水帶部分之邊端 1 公分處,施加與接合方向垂直之力各
100 kgf (1000 N)5 分鐘後,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十三、耐腐蝕試驗
耐腐蝕之試驗方法,將樣品依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方法」,
以 5 %鹽水噴霧 8 個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以此為一週期,
反覆實施五個週期,再以水沖洗,經自然乾燥 24 小時後,不得發
生會影響功能之腐蝕現象。
十四、標示
接頭應在其容易辨認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內容: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二)出廠年月份。
(三)接頭之標稱口徑。
(四)型式認可號碼。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樣品之種類及數量如下:
(一)接頭(公接頭、母接頭)3 個。
(二)裝有 100 cm 水帶之接頭(公接頭、母接頭)3 個。
(三)公接頭本體、母接頭本體、推壓環、裝設水帶部分及搭勾板的試驗
片(應符合 CNS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中規定 4 號試驗
片)各 3 個。
(四)在搭勾板等平板狀的材質上,有加工方向時,依其方向及與該方向
成直角方向之試驗片(應符合 CNS211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中規定 5 號試驗片)各 3 片。
(五)橡膠墊圈(寬度 20 mm、長度 50 mm、厚度 2.00 ±0.15mm)24
個(其中以常溫下之試驗樣品為 6 個;以 CNS 3562 〔硫化橡膠
浸漬試驗法〕之 1 號油及 3 號油之試驗樣品各 6 個;以 CNS
3556〔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之試驗樣品為 6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
依以下規定及順序辦理:
1.除了耐腐蝕試驗之外,其他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2.只申請母接頭時,公接頭採試驗用;只申請公接頭時,母接頭採
試驗用。
未裝設水帶之樣品(3 個) 裝設水帶之樣品(3 個)
┌───────────┐ ┌───────────┐
│標 示│ │標 示│
└───────────┘ └───────────┘
↓ ↓
┌───────────┐ ┌───────────┐
│ 尺度及材質檢查 │ │ 反 覆 試 驗 │
└───────────┘ └───────────┘
↓ ↓
┌───────────┐ ┌───────────┐
│ 搭勾板彈簧強度 │ │ 耐 水 壓 試 驗 │
│ (限母接頭) │ └───────────┘
└───────────┘ │
↓ ↓
┌───────────┐ ┌───────────┐
│ 接 脫 力 試 驗 │ │ 落 下 試 驗 │
└───────────┘ └───────────┘
↓ ↓
┌───────────┐ ┌───────────┐
│ 彎 曲 試 驗 │ │ 拖 拉 試 驗 │
└───────────┘ └───────────┘
↓
┌───────────┐
│ 壓 壞 試 驗 │
└───────────┘
(二)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四至十三規定進行
。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下述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構件安裝不良等有附表 1 所規定之內容者。
(二)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有附表 2 所列輕微缺點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3 之規定。
七、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 12)。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4 至附表 10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工廠別,將材質相同之公接頭、母接頭,以及搭
勾板數、搭勾板彈簧構造相同者列為同一批次。
(二)依規定取得型式認可者,與正在受驗之型式區分雖相同,但搭勾板
數、搭勾板彈簧之構造或材質不同時,如經實施連續十次普通試驗
均於初次即合格後,得不受前揭(一)之規定,與正在受檢之批次
列為同一批。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4 至附表 7)。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8(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進行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取如下: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 10 所述:
表 10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表
┌───────┬────────────────┐
│試 驗 區 分│試 驗 項 目│
├───────┼────────────────┤
│一般試驗 │1.構造及標示 │
│ │2.尺度 │
│ │3.搭勾板彈簧強度(限母接頭) │
│ │4.接脫力試驗(100 次) │
│ │5.耐水壓試驗(30 秒) │
├───────┼────────────────┤
│分項試驗 │6.反覆試驗 │
│ │7.材質檢查 │
└───────┴────────────────┘
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 2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
點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
點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11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
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視為合格品。
2.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一)、1. 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11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4
肆、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 12 所列設置,未列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核
可後准用之。
表 12 主要試驗設備一覽表
┌──────┬────────────────┬────┐
│試驗儀器名稱│規 格│數 量│
├──────┼────────────────┼────┤
│尺寸量測器 │游標卡尺 │各 1 個│
│ │螺紋量規 │ │
│ │分厘卡 │ │
│ │深度量規 │ │
│ │界限量規 │ │
│ │磅秤 │ │
│ │捲尺 │ │
│ │直尺 │ │
├──────┼────────────────┼────┤
│搭勾板彈簧強│能夠對不同種類母接頭依表 8 施予│1 組 │
│度試驗機 │搭勾板彈簧強度之力 │ │
├──────┼────────────────┼────┤
│接脫力試驗機│能夠對快速接頭依表 9 施予連接及│1 組 │
│ │脫離之力 │ │
├──────┼────────────────┼────┤
│耐水壓試驗機│能夠施予快速接頭 30 kgf/cm2 (靜│1 組 │
│ │水壓)之內壓 │ │
├──────┼────────────────┼────┤
│鹽水噴霧試驗│應符合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方│1 式 │
│機 │法」之需求 │ │
├──────┼────────────────┼────┤
│彎曲試驗機 │能夠依快速接頭標稱口徑之種類施予│1 組 │
│ │ 20 kgf/cm2 (靜水壓)之內壓 │ │
├──────┼────────────────┼────┤
│壓壞荷重試驗│能夠對快速接頭施予 1000 牛頓之荷│1 組 │
│機 │重 │ │
├──────┼────────────────┼────┤
│材質分析試驗│能夠對快速接頭分析金屬材質及橡膠│各 1 式│
│ │硬度、耐油性、耐老化性之檢測 │ │
├──────┼────────────────┼────┤
│反覆試驗機 │能夠對公接頭及母接頭施予連接及脫│1 組 │
│ │離 1000 次動作之試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