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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權人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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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三、消防機關受理有關「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之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提報方式(含郵寄、網路登錄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提報後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回覆提報人,有不合
規定事項,應即限期改善。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提報人應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如附表一
),報請消防機關備查。
(2)防火管理人資格之認定,應由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擔任,並具
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總務
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護護計畫之提報:
(1)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二
)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並檢附消防
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
(2)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
之「綜合意見欄」,並回覆提報人。
(3)消防機關審查「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時,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提報:
(1)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辦理。提報場所應於開工(指實
際開工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
防護計畫提報表」(附表五),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
行檢查表(附表六),報請消防機關備查。
(2)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
合意見欄」,並回覆提報人。
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
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
(二)依本署訂頒之「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
計畫」,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與驗證」者,視同辦理「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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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機關審核消防防護計畫中「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原則如下:
(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
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二)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
災之必要事項。
(三)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
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四)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
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六、消防機關執行防火管理實施情形之檢查,除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消防機關
防火管理檢查表」(如附表八),對不合規定事項之場所,應予指導
並限期改善。如有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應即依消防法第四十條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
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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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機關應就執行本案相關人員之優劣情形,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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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機關應指導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建置防火管理基本資料及其執
行紀錄之資料庫或專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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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政部消防署得針對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
督導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