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
      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訓練結束翌日
      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提報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
      途建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
      旅館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
      前往查核。
(三)消防機關應依「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規定,指導應
      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