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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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須知
(一)消防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跨越省、市者,應向內政部申請(除
      基金規模外,必須有主,分事務所之設置)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
      內政部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
      產),並得視申請性質,由內政部酌予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