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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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及
    災後復原能力,綜整相關機關(構)之災害勘查資源,並適時提供政
    府與民間充分資訊,設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重大天然災害勘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災害勘查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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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勘查目的係針對災害特性、原因、規模、衝擊及應變體系運作
    等進行瞭解與探究,查明災害事實、進行原因分析,提出具體災害防
    救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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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天然災害其規模達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所定之甲級災害規模,經本會認為有必要勘查者,應即進
    行災害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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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現地勘查之規劃。
(二)籌組災害勘查團及研訂災害勘查報告書體例。
(三)災害勘查團資料庫之建置。
(四)災害勘查工作各相關機關(構)行政支援之協調。
(五)災害應變與復原重建措施及建議之研提。
(六)年度國內及國際災害勘查機制之檢討改進。
(七)災害勘查講習及訓練。
(八)其他有關災害勘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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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執行長兼
    任,綜理本小組事務;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本會副執行長及國家災
    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主任兼任;並由內政部、交通
    部、經濟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衛生署
    各指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會聘請有關機關(構)、團
    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
    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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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
    科技中心執行秘書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及科技中心派員兼
    任,辦理本小組幕僚事宜,並負責本小組日常會務及災時擬定災害勘
    查計畫等事項。
    前項災害勘查計畫應提報本小組會議審議後實施。但災害重大情況急
    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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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科技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地方
    政府及專家、學者籌組災害勘查團,辦理現地勘查、資訊綜整、原因
    分析及勘查報告書撰寫等相關事宜,並建立災害勘查團資料庫。
    前項災害勘查團於現地勘查結束後,應撰寫災害勘查報告書,包括初
    期勘查報告書及結案勘查報告書二種,分別於現地勘查結束後一個月
    及三個月內提報本小組轉請本會予以公告。但災害種類與情況特殊者
    ,得報陳本小組延長提報期限。
    前項報告書之公告,其內容如涉及刑事案件而在檢察官偵查中者,應
    注意保全證據及遵守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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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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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得指定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災害勘查相關訊息;其餘參與災
    害勘查等相關人員,除經本會同意外,在結案勘查報告書公告前,均
    不得對外發表有關勘查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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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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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