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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緊急照明燈,其構造、
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
、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
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停電後切換至
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作為緊急照明之用。依其構
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
2.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
(二)蓄電池裝置:組裝控制裝置及內藏蓄電池之裝置。
(三)外置裝置:常用電源斷路時立刻自動地藉由器具外的緊急電源,使
照明燈具點燈者,如變頻器或其他切換元件等。
(四)檢查開關: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
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
(一)外殼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製成。金屬製者,須施予適當之防銹處理
。
(二)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應為可充電式密閉型電池及容易保養、更換、
維修之構造。
(三)面板上應裝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不得有大燈開關。但大燈開關
設計為內藏式或須使用工具開啟者,不適用之。
(四)線路應有過充電及過放電之保護裝置。
(五)內置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供緊急
照明燈總數)後,其蓄電池電壓不得小於蓄電池額定電壓 87.5 %
。
(六)正常使用狀態下,對於可能發生之振動、衝擊等,不得造成燈具接
觸不良、脫落及各部鬆動破損等現象發生。
(七)對於點燈 20 小時產生之溫升,不得造成燈具各部變色、劣化等異
狀發生,且不可影響光源特性及壽命。
(八)燈具外殼使用合成樹脂者,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因熱光等產生劣
化或變形。
(九)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64﹝電訊
用小型電源變壓器﹞第 3.1 節至第 3.3 節、第 3.7 節之規定
。
(十)電源變壓器一次側(初級圈)之兩根引接線導體截面積每根不得小
於 0.75 mm2 。
(十一)電池導線須用接線端子連接。
(十二)電源電壓二次側(次級圈)之電壓應在 50V 以下(含燈座、電
路)。但使用螢光燈具者,不適用之。
(十三)燈具連續點燈 100 小時後不得故障。
(十四)內藏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用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容易保養
、更換及維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且能確實充電。但裝有
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
異常之電池,得不必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過充電係指額
定電壓之 120 %而言)
2.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但裝有不致產生過放電之蓄電池或雖呈
過放電狀態,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產生異常者,不適用之。
四、點燈試驗
燈具安裝於正常狀態,以每分鐘 20 次之速度開閉電源 40 次。於切
斷常用電源時,燈具即亮;於接通常用電源時,燈具即熄滅。
五、絕緣電阻試驗
使用直流 500V 高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不帶電金屬間之絕緣電阻,
均應為 5M Ω以上。
六、充電試驗
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 20 %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
七、耐電壓試驗
燈具之常用電源電壓未滿 150V 者,於壹、五之測試端施加交流電壓
1000V 或燈具之常用電源電壓為 150V 以上者,於壹、五之測試端施
加交流電壓 1500V,均應能承受 1 分鐘無異狀。
八、拉放試驗
燈具之電源線以 16kg (156.8N)之拉力及電池導線以 9 kg (88.2
N )之拉力,各實施 1 分鐘之測驗,該拉力不得傳動至端子接合處
或內部電線。但嵌入式者,不適用之。
九、充放電試驗
(一)鉛酸電池:本試驗應於常溫下,按下列規定依序進行,試驗中電池
外觀不可有膨脹、漏液等異常現象。
1.依照燈具標稱之充電時間充電之。
2.全額負載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
7.5 %。
3.再充電 24 小時。
4.全額負載放電 1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7.
5 %。
5.再充電 24 小時。
6.全額負載放電 24 小時。
7.再充電 24 小時。
8.全額負載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小於額定電壓之 8
7.5 %。
(二)鎳鎘或鎳氫電池:
1.依照燈具標稱之充電時間進行充電,充足後具充電電流不得低於
電池標稱容量之 1/30C 或高於 1/10C。
2.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之端
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之 87.5 %,而測此電壓時放電之作業不
得停止。
十、熾熱線試驗
(一)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之相關規定。
(二)引用標準:
1.CNS 14545-4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0 單元:熾熱線試驗方法-通則〕
2.CNS 14545-5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1 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
(三)試驗說明:
1.試驗裝置依 CNS 14545-4 之規定。
2.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 20 mm 之小組件者,可
參考其他方法(例如:針焰試驗)。
3.試驗前處理:將試驗品或薄層置於溫度 15 ℃至 35 ℃間,相對
溼度在 45 %至 75 %間之 1 大氣壓中 24 小時。
4.試驗程序及注意事項:參照 CNS 14545-4 中第 9.1 節至第 9
.4 節之規定。
5.試驗溫度:
(1)對非金屬材料組件如外殼、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試
驗溫度為 550 ±10 ℃。
(2)支撐承載電流超過 0.2A 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組件,試驗溫度
為 750 ±10 ℃;對其他連接點,試驗溫度為 650 ±10 ℃。
施加之持續時間(ta)為 30 ±1 秒。
(四)觀察及量測: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 30 秒期間,試驗品、試驗
品周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並記錄下列事
項:
1.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ti)
。
2.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所持續之時間(te
)。
3.目視著火開始大約 1 秒後,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合最大高度
接近 5mm 之火焰;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當施
加到試驗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距離。
4.尖端穿透或試驗品變形之程度。
5.如使用白松木板則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
(五)試驗結果之評估:符合下列之一者為合格。
1.試驗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
2.試驗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 30
秒內熄滅,換言之 te ≦ ta + 30 秒,且周圍之零件及其下方
之薄層無繼續燃燒。當使用包裝棉紙層時,此包裝棉紙應無著火
。
十一、耐濕試驗
所有燈具需能耐正常使用下之潮濕狀況,放置最不利的位置,在溼
度箱內相對濕度 91 %至 95 %及溫度維持在 20 ℃至 30 ℃間之
某溫度(t) 的環境下放置 48 小時後,對於電性、機械性能及構
造無使用上障礙。其試驗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溼度箱內部須穩定維持相對濕度 91 %~ 95 %,溫度在 20 ℃
~ 30 ℃間之某溫度(t) ,但需保持所設定之溫度(t) 在±
1 ℃以內之誤差。
(二)試驗品若有電纜入口,則須打開;若有提供填涵洞(Knock-outs
),則須打開其中之一。如電子零組件、蓋子、保護玻璃等可藉
由手拆卸的零件需拆卸,並與主體部分一起做濕度處理。
(三)試驗品在做濕度處理前,應放置在 t 至 t+4 ℃之室內至少 4
小時以上,以達到此指定的溫度。
(四)試驗品放入濕度箱前,須先使其溫度達到 t 至 t+4 ℃之間,
然後將試驗品放入溼度箱 48 小時。
(五)經過前述處理後,立即於常溫常濕環境下,以正常狀態組裝試驗
品,進行絕緣電阻、耐電壓規定之試驗。
十二、標示
於燈具明顯位置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額定電壓(V) 、額定電流(A) 、額定頻率(Hz)及充電時間
(Hr)。
(三)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
(四)維持照明時間。
(五)製造廠商名稱、商標。
(六)製造年、月。
(七)型式認可號碼。
(八)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緊急照明燈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
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緊急照明燈設備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
試之程序及步驟。
3.其他特殊注意事項(特別是安全指引)。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需樣品 6 個;另熾熱線試驗應提供試驗片樣品 5 個。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流程:
┌───────────┐
│構造、材質、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
└────────────────┘
↓
┌─────┐ 試驗片樣品 5 個
│耐電壓試驗│ ↓
└─────┘ ┌─────┐
↓ │熾熱線試驗│
┌────┐ └─────┘
│拉放試驗│
└────┘
↓
┌─────┐
│充放電試驗│
└─────┘
↓
┌────┐
│耐濕試驗│
└────┘
(二)試驗方法
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進行之。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有四、補正試驗所定情形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未符合本認可基準規範者,該型
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四、補正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
漏、零件安裝不良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缺點判定表」(如表 4)判定為輕微缺點,且合計 3 項(含
)以下者。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
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依附表 1 之規定。
七、試驗紀錄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0)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2 至附表 6 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度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試驗」)以
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兩類。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一)受試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 1 所示項目者,自第
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1 所示項
目,惟經過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
入已受驗合格之批次。
表 1 新產品與已受試驗之型式可視為同一批次之項目
┌──┬───────────────────────┐
│項次│項目名稱 │
├──┼───────────────────────┤
│1 │經型式變更者 │
├──┼───────────────────────┤
│2 │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型式變更認可者│
├──┼───────────────────────┤
│3 │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
└──┴───────────────────────┘
(三)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如附
表 2 至附表 5)。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
,得依申請者事先提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6 (適用生產數量
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進行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取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 2:
表 2 個別認可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
│試驗區分│試 驗 項 目│備 註│
├────┼─────────────┼────────┤
│一般試驗│1.構造、材質、性能檢查 │樣品數: │
│ │2.標示檢查 │依附表 2 至附表│
├────┼─────────────┤6 規定抽取。 │
│分項試驗│3.點燈試驗 │ │
│ │4.絕緣電阻試驗 │ │
│ │5.充電試驗 │ │
│ │6.耐電壓試驗 │ │
│ │7.充放電試驗 │ │
└────┴─────────────┴────────┘
(二)試驗流程
┌───────────┐
│構造、材質、性能、標示│
└───────────┘
↓
┌────────────────┐
│點燈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充電試驗│
└────────────────┘
↓
┌─────┐
│耐電壓試驗│
└─────┘
↓
┌─────┐
│充放電試驗│
└─────┘
(三)試驗方法
依本基準規定。
(四)個別試驗之結果記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11)。
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表 4 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
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3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並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即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
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但該批次
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一)、1之處置後,
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
處理等方式。
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3 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免會同試驗
(一)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 2000 個以上。
3.取得 ISO 9001 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
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基金會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
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
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
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
實有不符合者。
十、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一、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
程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
能判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二、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三、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4
肆、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其缺點判定如表 4:
表 4 缺點判定表
┌────┬────┬─────────┬─────┬────┐
│缺點區分│致命缺點│ 嚴 重 缺 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試驗項目│ │ │ │ │
├────┼────┼─────────┼─────┼────┤
│1.構造、│ │1.申請之構造、材質│1.標示事項│標示事項│
│ 性能、│ │ 與實際不符。 │ 脫落。 │有誤、缺│
│ 材質、│ │2.零組件脫落。 │2.出現有影│漏或判讀│
│ 標示 │ │ │ 響性能之│困難。 │
│ │ │ │ 龜裂、變│ │
│ │ │ │ 形或加工│ │
│ │ │ │ 不良等情│ │
│ │ │ │ 形。 │ │
├────┼────┼─────────┼─────┼────┤
│2.點燈試│無法點燈│點燈試驗不合格。 │ │ │
│ 驗 │。 │ │ │ │
├────┼────┼─────────┼─────┼────┤
│3.絕緣電│ │絕緣電阻未達規定值│ │ │
│ 阻試驗│ │。 │ │ │
├────┼────┼─────────┼─────┼────┤
│4.充電試│ │充電試驗不合格。 │ │ │
│ 驗 │ │ │ │ │
├────┼────┼─────────┼─────┼────┤
│5.耐電壓│ │耐電壓試驗不合格。│ │ │
│ 試驗 │ │ │ │ │
├────┼────┼─────────┼─────┼────┤
│6.拉放試│ │拉放試驗不合格。 │ │ │
│ 驗 │ │ │ │ │
├────┼────┼─────────┼─────┼────┤
│7.充放電│ │充放電試驗不合格。│ │ │
│ 試驗 │ │ │ │ │
├────┼────┼─────────┼─────┼────┤
│8.熾熱線│ │熾熱線試驗不合格。│ │ │
├────┼────┼─────────┼─────┼────┤
│9.耐濕性│ │絕緣電阻、耐電壓試│ │ │
│ │ │驗任一項不合格。 │ │ │
└────┴────┴─────────┴─────┴────┘
5
伍、主要試驗設備
各項試驗設備依表 5 規定。
表 5 主要試驗設備一覽表
┌──────┬────────┬───────────┬──┐
│試驗設備名稱│內 容│規 格│數量│
├──────┼────────┼───────────┼──┤
│直流電源裝置│直流定電壓裝置 │5A 以上 30V 者 │1 │
│ │〃 │2A 以上 150V 者 │1 │
│ │直流電壓計 │0.5 級以上 │1 │
│ │直流電壓記錄計 │ │1 │
│ │直流電流計 │0.5 級以上 │1 │
├──────┼────────┼───────────┼──┤
│交流電源裝置│交流定電壓裝置 │1 KVA 以上 │1 │
│ │電壓調整器 │5A 以上 100V 用 │1 │
│ │〃 │2A 以上 200V 用 │1 │
│ │交流電流計 │0.5 以級以上 │2 │
│ │交流電力計 │〃 │1 │
│ │交流電流計 │〃 │1 │
│ │頻率計 │〃 │1 │
│ │頻率變換裝置 │0.5 KVA 以上(50.60 Hz│1 │
│ │ │) │ │
├──────┼────────┼───────────┼──┤
│耐電壓試驗裝│絕緣耐壓試驗機 │變壓容量 0.5 KVA,0 ~│1 │
│置 │ │5000 V,電壓計 1.5 級│ │
│ │ │以上。 │ │
├──────┼────────┼───────────┼──┤
│絕緣電阻試驗│高絕緣阻抗計 │500V 用 │1 │
│裝置 │ │ │ │
├──────┼────────┼───────────┼──┤
│耐濕試驗裝置│恆溫恆濕槽 │適當容量大小 │1 │
│ │ │溫度計、濕度計 │ │
├──────┼────────┼───────────┼──┤
│熾熱線試驗裝│熾熱線試驗機 │ │1 │
│置 │ │ │ │
├──────┼────────┼───────────┼──┤
│拉放試驗裝置│拉放試驗機 │拉力裝置 20kgf(200N)│1 組│
│ │ │精密度±1kgf(10N)。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