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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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出勤
(一)值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火災,除一面詢問詳細案情及起火處和
      起火原因與登錄案情相關資料外,並同時通知搶救及調查人員。
(二)火災調查人員及應勤裝備,原則需隨搶救人員出動或災後廿四小時
      之內出動,並於出動途中分配各人員任務,包含指揮調查、勘查查
      詢、證物採取與攝繪記錄等。
(三)火災調查人員出勤時應著制式鑑識服裝、安全裝備,並攜帶檢測、
      勘查、蒐證等裝備及服務證件,出勤人員及攜帶器材均應清點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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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聯絡
(一)途中需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隨時注意無線電情報,以掌握火災
      訊息。
(二)如確係屬重大或縱火案件,應儘速通知當地警察分局刑事蒐證人員
      或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等專家,到現埸共同瞭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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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途中觀察
(一)在出動途中對於風向與火焰及其顏色、聲音、味道、爆炸等與火災
      有關聯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觀察,並配合時間予以利用攝影機或照相
      機開始實況記錄。
(二)沿途記明交通阻暢狀況及注意沿途有無行跡可疑之人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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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訪詢
(一)到達現場應先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巡繞現場一周確認火災規模及範
      圍,蒐集現場概要相關資料。
(二)尋訪火場發現者、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
      人,查詢與火源之關係和發覺、搶救火災或逃生之經過並予以記錄
      其姓名、住址、身分證及電話號碼等資料,其中重要關係人事後並
      予製作談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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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場觀察
(一)建物火、煙冒出之方位及強弱、聲音、臭味、爆炸之特殊狀況及燃
      燒面積與波及延燒情形。
(二)建物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三)電源、瓦斯、電氣開關狀況
(四)死傷者場所及位置。
(五)水線佈署及搶救經過情形。
(六)因殘火處理致物件移動、倒塌、損壞等。
    對於上述觀察具參考價值之現象,均應予照相或攝影,並整理出「火
    災調查初期紀錄」以作為評估現場挖掘及保全範圍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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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照相攝影
    從出動觀察開始,各階段隨時針對燃燒演變的狀況及搶救情形,一邊
    記錄其時間與位置,一邊從各方向加以照相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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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預勘
(一)災後實施勘查前,應先由調查指揮官親自進入現場,觀察火場內外
      情況。
(二)擬定勘查人力、勘查器具、勘查順序、勘查路線、友軍支援、封鎖
      範圍、人員通知等執行計畫,以利現場勘查及蒐採跡證順利實施。
(三)重要關係人事先應通知到場,配合提供現場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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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封鎖保存
(一)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送達關係人,並封鎖現場及保存
      狀況證據,必要時會同當地警察分局進行火災現場勘查。
(二)協調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監視禁止關係者進入,以保持現
      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錄。
(三)原則先以燒毀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查進度逐漸調整封鎖
      區域。
(四)應以制式黃色標幟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禁止進入。
(五)限於火場場地空間及安全考量,勘查人員可分批進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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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災後勘查
(一)勘查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內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查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作任務分配。
     (2)先行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查流程:先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燬之建築物→起火建
          物之認定→起火點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
          火原因之認定。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包括: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3)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4)發現者所述內容。
     (5)發現詳細經過。
     (6)居住者採取措施。
     (7)火器、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8)門窗開閉情形。
     (9)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0)房間佈置、管線配置。
    (11)燃燒特異事項。
    (12)死傷狀況。
    (13)災後保存狀況。
    (14)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埸四週並由高處俯覽全貌
     (1)了解火場範圍,由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尋覓
          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2)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了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管
          線、延燒塌毀及碳化變形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攝一張,並予錄影。
      4.進入現埸瞭解全盤狀況
     (1)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導
          ,並注意現場人員安全。
     (2)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強
          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頭剝
          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物構
          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查方針與證物搜集
          。
     (3)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查之。
     (4)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觀
          察,再由個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5)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而
          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6)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分
          。
     (7)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對
          照是否合理。
     (8)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9)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5.研判起火處,擬定挖掘範圍
        掌握火災全盤概要,確定往後勘查方向,擬定挖掘範圍與進行步
        驟和方法。
      6.攝影搜證
     (1)在挖掘破壞現場之前,應將燒毀建築物做全景、延燒路徑及細
          部照相(攝影)、鄰接建築物燒損線界,並針對調查報告書之
          內容需要逐一拍照存證。
     (2)欲挖掘之範圍應特別由各角度拍照存證。
     (3)推定為發火源或認與發火源有關係者,應重點或放大拍攝,其
          旁放置比例尺。。
     (4)對一定範圍之部分放大拍攝時,必須將對象物附近之柱子、門
          檻、傢俱等之一部分一齊攝入,以便易於知悉其確切位置。
     (5)拍攝物件變色狀況,應注意光度及光線方向,以免目標實態失
          真或顯示不同之色澤,並避免產生陰影。
     (6)應記錄每次拍攝時之時間、位置、方向、角度、對象物與呈現
          之意義。
      7.重點清理挖掘
        如經勘查後仍未能獲得足夠之證據和充分之理由判定起火點時,
        應對起火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理挖
        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
     (1)方法
          逐層勘查: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熱情形
              和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埸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全面挖掘:
            A適用於範圍比較大且無法研判明確起火點之現場。
            B可視現埸之情形分別採取圍圈挖掘、分段、逐漸推進之方
              式進行。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點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從一個
            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器具物品,應
            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和目標,並應注意人
            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桁條、
            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它。
          D由燒毀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毀強烈方向清理、掘挖、調
            查和照相攝影。
          E應先將掉落物先行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並將有參考
            價值之物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性。
          F屋瓦或窗戶的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地板上
            時顯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要動它;如有發現
            電線時,須整條線路小心清出,不要用拖拉的方式蒐集,並
            逐條編號登記。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則上一層之燃燒物可移走
            。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燒狀況
            ,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點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完全清
            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面受燻龜裂情
            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片。
          K起火點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著物時
            ,不可擅自除掉。
          L對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要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和性質
            ,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M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儘量
            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8.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後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點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點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圖面上應明確標明方位,且比例尺力求正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己不同原形者,儘可能將其組合
        成火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便更深入之比對、檢討:
     (1)應一面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
          留物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一面進行作業與拍攝並製作記錄。
     (3)應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與有關的燃
          燒物位置應明顯的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狀
          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
          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10.現場筆記
        記錄現場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用來指導火場勘查或
        據以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亦可作為作證之參考,包括:
     (1)火流延燒研判過程有關資料之紀錄。
     (2)配合現場照相測繪所作之紀錄。
     (3)火場所發現每一物證之紀錄。
     (4)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5)與關係人談話之紀錄。
     (6)經由觀察或他人,獲得有關資料之紀錄。
     (7)其他資料。
     11.延燒途徑之檢討與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查、挖掘復原後,由燒損物
        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進而
        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起火點
        。
     12.發火源檢討與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的上昇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的關係如何。
     (5)起火點之燃燒狀況,是否興整個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起火前與行為人之關係如何。
     (8)是否從外面帶進,如何進來。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的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與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異
          。
     (2)其他的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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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跡證蒐集
(一)火場攝影
      1.未採證前現場應先拍照攝影或繪圖,以便記錄每一跡證之原來位
        置與狀況。
      2.跡證照相應於其旁放置比例尺及號碼標示牌。
      3.重大複雜之火場應採用錄影機配合記錄。
      4.現場筆記、現場測繪與現場照相錄影必須內容相符。
      5.攝影對象
     (1)火災發生時:
          A起火處及最初之燃燒範圍。
          B門窗及電源開關之情形。
          C定時拍攝熱心協助救災人員及圍觀民眾。
          D火勢延燒之方向、速度及趨勢。
          E消防救災及消防力佈署狀況。
          F燃燒物質所呈之自然現象。
          G各種角度燃燒進行之階段。
          H其它可疑車輛、物證及痕跡。
     (2)火災發生後:
          A現場之外形及其前後左右與制高點全景。
          B火場之相關位置及門牌。
          C內部全面之燃燒狀況及上、下、左、右、前、後之燃燒情形
            。
          D延燒路徑依序拍攝及各處煙燻面。
          E疑似起火點及發火物。
          F電源、瓦斯、電器等開關或門窗啟閉情形。
          G短路或漏電之導線、插座等。
          H清理、挖掘、移動物品前後及過程。
          I採集及會封前後之證物。
          J屍體位置及形狀。
          K門窗及電源箱破壞痕跡。
          L特殊遺留物或不該出現之物。
          M 丟棄之滅火器具及火警受信機之面板或紀錄。
          N 接受訪談民眾表情。
          O 逃生路徑。
          P消防安全設備動作。
          Q防火管理運作情形。
          R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情形。
(二)採證規定
      1.注意法定手續,並嚴禁僅以目視即下判斷,採證位置及證物編號
        應詳細記錄於火場平面圖內。至少由二人以上共同採取並於會封
        單上簽名,其他人證亦請其會簽。
      2.不破壞原有跡證,不增加新跡證,注意未採證前現場是否已遭破
        壞;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以免發
        生轉移現象。
      3.應具細心耐心,要反覆勘查現場,任何鉅細痕跡均需勘查採證,
        不可遺漏。
      4.火場中屍體之勘查,於會同警察單位人員初步瞭解身分外,應於
        檢察官到場後進行。
      5.勘查人員發現跡證時,應先報告勘查組長,組長對跡證之所在地
        及狀況確定後,在發現跡證處放置標示牌後方可進行採證。
      6.採證時應事先將欲採取跡證之種類、性狀、形態及其與起火處或
        原因推斷之關係明瞭後,方可採取。
      7.採集數量應符合鑑定要求,起火點不甚明顯可在所有可能之處所
        分別取樣。
      8.原物送驗應注意證物是屬於原有之形態或係與共存物反應後之生
        成物。
      9.對照物一併送驗以供作空白試驗比對分析,如屍體附近之土壤、
        縱火殘跡旁之泥塊、地毯等。
     10.因採取跡證所引起之變化應予記錄。
     11.無把握或無法採取之跡證,可將原物妥慎包裝送請檢驗鑑定機關
        採取。
     12.與關係人談話時,應使用錄音機作現場錄音。
     13.縱火劑之採樣應爭取時效(不可超過三天),以免揮發流失。
     14.同時於三個不同位置採取樣品,是比僅集中在一處採樣較為適合
        比對分析且具相互補充性。
(三)固狀證物
      1.宜連同原包裝容器一併簽封送驗。
      2.清理地毯掉落物須非常小心,勿將碳化之地毯一併清走,所剪取
        之地毯應包括碳化與未碳化部分。
      3.木質地板因具吸附性應予清掃及擦拭,以便發現易燃性液體滲入
        其內,燃燒後留下較深之碳化痕,所切取之地板應包括碳化、未
        碳化及中間部分。
      4.易燃性液體滲透燃燒留下之游離碳及殘渣,易留下與周圍地面分
        界明顯之液體燃燒痕跡,但揮發性極強之液體如酒精、乙醚等不
        易留下此種痕跡。可在燒痕處或分隔銅條、踢腳板或磁磚接合處
        、裂縫、接孔,挖掘附著物並採取部分之水泥。
      5.易燃性液體被倒在棉被、衣物、床舖、沙發上燃燒,會形成一個
        碳化的坑或洞,可選取適當吸附性較強且未完全燒燬之多孔或吸
        水性等製品為採樣對象。
      6.另需在遠離起火點之處選擇相同之物品採樣,以便作空白對照試
        驗。
(四)油類等液狀證物
      1.可用白淨鐵罐或附有小口之密封玻璃廣口瓶儘速盛裝,必要時應
        將其間隙填塞。
      2.耐隆塑膠帶或聚酯塑膠帶會被極性較大之可燃性液體(如酒精等
        )所穿透、聚乙烯袋會被非極性可燃性液體(如汽油等)所穿透
        、紙袋可被任何揮發性可燃性液體所穿透,應避免使用以免發生
        變化。
      3.以盛裝物收集證物,應僅填充至半滿程度以利實驗室鑑定。
      4.汽油彈之組成分子包括瓶子與蕊子,一併送驗。
      5.沾有可燃性液體之衣服應在室溫下自然晾乾,勿以電風扇或電暖
        爐加速烘乾。
      6.容器密封之良好與否和以後分析之結果有密切之關係,應予慎重
        。
      7.水的存在不會妨害易燃性液體之鑑定分析,反而具有防止易燃性
        液體揮發之效用。
      8.如在起火點附近發現有任何多孔或吸水性的材料(如紙、地毯、
        纖維、書籍等)也應一併蒐集。
(五)電氣證物
      1.漏電短路電線、電器,須將該電器與連接之電源線全部採取,裝
        入厚紙箱,並防止碰撞(剪取電線應取四個端點)。
      2.起火點附近之可疑電線全部採取(須附火警現埸配線電器位置圖
        ,並在圖上註明該電線之位置)。
      3.可疑電器,須連同該電器之電源線全部採取(須附火警現埸配線
        及電器位置圖,並在圖上註明該電器之位置及附近建材或物品之
        碳化程度)。
(六)痕跡證物
      1.需視遺留痕跡之場所,選擇適當採取方法。
      2.平面印痕以膠紙覆印法採取。
      3.立體印痕以石膏法塑製模型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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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包裝緘封
  (一)包裝
        1.每件跡證均應分別用採證袋(高密度塑膠帶)或合適容器包裝
          ,盛裝之容器必須乾淨,包裝必須牢固,採證袋口需用封口機
          密封。
        2.潮溼之跡證應先陰乾,易腐臭之跡證應設法冷藏。
        3.玻璃瓶裝置之樣品應用網狀合成泡綿包覆來保護,而且確定瓶
          底與箱底至少要保持兩公分以上之距離。
        4.同案多種證物容器最後應再用專用、具防偽封膠性能之「物證
          封緘袋」共同套裝後送驗。
  (二)緘封
        1.應會同在場人員共同緘封,並在容器或採證袋上之「火災現場
          採樣會封單」內記錄火災發生時間、發生地址、勘查時間、採
          樣地點、證物形式、採樣人員、會封關係人、會封單位及人員
          等引起之各種變化及其他參考事項。
        2.可於包裝封口處加貼「防偽封條」以示慎重,防止他人中途拆
          封掉包或破壞。
        3.共同包裝之「物證封緘袋」上應填入採證單位、案號、案由、
          案發日期、採證日期、物證編號等資料,共同會封人員應於包
          裝上簽章。
        4.緘封後應再攝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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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送驗
  (一)經手人愈少愈好,同時不要將一個以上證物放在同一個採證袋內
        。
  (二)時間急迫可派人(公文後補)親送至消防署中央鑑定實驗室,以
        親自實驗或共同實驗或由消防署人員以實驗方式處理。
  (三)每件跡證自發現、採取、保管、送驗至移送警察機關為止,每一
        階段之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之人,均應明確記錄;物證轉送驗時
        ,應確實點收並於「物證封緘袋」上填寫物證送鑑交接流程,交
        接人應確實保存收據聯。
  (四)「物證封緘袋」開啟時,應於其上填寫開啟記錄。
  (五)各消防機關調查單位,應設置貯存跡證之專用鐵櫃,指派專人負
        責登記保管。
  (六)證物應於取得「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後儘速派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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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損害調查
  (一)人員傷亡:分別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住院院
        所名稱、被災原因、傷勢、部位等。
  (二)財物損失:原則應依燒燬物之現值為標準而不包括間接損失,並
        依署頒「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暨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
        規定估算。
  (三)保險情形:參考保險契約以實際調查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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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現場討論
      由火場調查指揮官召集所有參與之單位及人員作初步之研討,根據
      報案內容、出動觀察、目擊者及搶救人員所見,配合現場狀況與災
      後勘查等資料,對案情作慎重分析、取捨及選擇,並作初步之研判
      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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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證物鑑定
  (一)實驗鑑定應取得正式鑑定報告書。
  (二)引用文獻應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三)證物鑑定完畢後,由送鑑單位併案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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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案情研判
      案件各種資料彙整後,如仍有可疑或不妥之處,火災調查業務主管
      應召集所有鑑識鑑定人員,檢討供述與勘察不一致之癥結所在,並
      研究推定起火處與起火原因之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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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會議召開
      必要時得由火災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鑑定委員開會,如有需要
      得通知利害閞係人到會說明,委員會議務須作成決議,並製作「火
      災原因鑑定書」,供作調查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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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支援
      重大、複雜或糾紛之案件,可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之程序,於發生三日內申請上級機關或相
      關單位協助勘查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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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瞭解。
  (二)預料可能引起民事爭訟或糾紛時,應考慮勿予說明具體內容,僅
        告以將繼續調查。
  (三)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四)通知關係人下次談話日期及聯絡災戶申請火災證明。
  (五)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六)現場無再勘查之必要時,開具「火災現場勘查完畢通知書」送達
        當事人,並副知警察機關後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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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製作報告書
      參考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格式及製作要領」及「火災原因
      調查報告書編碼方式」規定之格式,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製作完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如超過
      規定期限應事先專案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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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案件函送
        案件調查鑑定完畢,應儘速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當地警察
        分局依法處理,並依「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
        將涉及成災或重大災害等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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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報表運用
        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臺閩地區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臺閩
        地區起火建物」、「臺閩地區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
        「臺閩地區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臺閩地區火災次數按起
        火原因分」五表,並將相關資料作為每月「火災資料統計分析報
        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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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紀錄登記
        火災調查人員於結案後,單位應填記「火警案件火災原因調查工
        作紀錄簿」,個人應填報「個人工作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