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案出勤
(一)火災調查須有現職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或曾受過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
因調查訓練合格人員二人以上出勤。
(二)執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火災,應詳實詢問火災發生時間、地點
、火、煙等相關資料及報案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並予記錄,
以供現場火災搶救人員及調查人員參考,並同時通知搶救及火災調
查人員。
(三)火災調查人員應攜帶應勤裝備,需隨同搶救人員同時出動或於災後
二十四小時內出動,於出動途中分配任務,包括指揮調查、勘察查
詢、證物採取、照相攝影及繪圖記錄等。
(四)火災調查人員出勤時應著火災調查服裝、配戴適當安全裝備及服務
證件,出勤人員應將攜帶器材均清點維護,包括採證工具、紀錄工
具、照明工具、照相蒐證工具等裝備;火災現場尚未進行全面性深
入殘火處理作業,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災區域時,應穿戴防護衣及
供氣式呼吸器或適當之空氣淨化式呼吸器,以防範可能遭遇之呼吸
危害。
1.火災調查服裝:便帽、調查服、安全鞋(防止鐵釘等踩傷)、口
罩、手套、背包等。
2.安全裝備:防護裝備、頭盔、護目鏡、濾毒罐、攜帶式氣體偵測
器等。
3.服務證件:服務機關核發之證件。
4.採證工具:紫外光燈、氣體檢知器、勘察箱(含鉗子、電線剪、
刷子、鏟子、榔頭、剪刀、尼龍袋、夾鏈袋、封緘袋、束帶及號
碼牌等)等。
5.紀錄工具:記憶式溫度計、風速計、溫溼度計、捲尺、測距儀或
其他測量設備等。
6.照明工具:手電筒、照明燈等。
7.照相蒐證工具:相機、攝影機、閃光燈、空拍機等。
(五)每次火災調查案件出勤,應指定一人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其中 A
1 類火災案件,由火災調查科(課)長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率隊到
現場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