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04/12/08修正)
第 16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
,國防部得視需要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
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車輛與
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於中央或地方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
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
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