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目的:
    為辦理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災害,整合中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律定管
    理作業,以利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
    害應變效率,降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2
二、名詞定義:
(一)保管單位:指防救災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可
      與填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二)填報單位:指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入資料庫系統之單位,可與保
      管單位為同一單位。
3
三、系統資料管理分層:
    可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係指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中央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之新增、刪
      除及修正,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系統資料管理者),係指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及地方政府:
      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或提供民
      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係指各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指定所
      屬機關(單位):
      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理相關填報工作
    ,並於系統建立承辦人員及所屬填報機關(單位)基本資料,以利管
    理。
四、防救災資源分類區分如下:
(一)救災資源(詳如附表一):
      1.主分類:包括人員、物資、場所、載具、裝備機具等五項。
      2.次分類:包括協勤人員、民間組織、工務物料等二十六類。
      3.細分類:包括義消團隊、義警、義交、直線雲梯車、化學消防車
        等一百五十分類。
      地方政府基於個別性需求,於附表一得自行新增項目,並自行列管
      ;如為中央及地方一致需求之項目者,得向系統管理者申請新增。
(二)消防資源(詳如附表二):
      提供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機關、單位(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以
      及地方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各大隊、中隊、分隊填報之用。
      1.主分類:包括車輛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化學災害搶救
        裝備器材等三項。
      2.次分類:包括消防車、救火裝備、救災裝備、偵(檢)測器材等
        十五類。
      3.細分類:包括直線雲梯車、瞄子、橡皮艇、輻射劑量偵測警報器
        、耐用型A級化學防護衣等二百一十五分類。
      各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新增項目,項目增減統一由系統管理者處理。
五、系統操作權限:
    依層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負責系統維護管理、類別新增及項目
      管理、資料填報及查詢方式管理,以及審核使用者權限等。
(二)第二層級(即系統資料管理者):負責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報
      ,填報單位使用權限與可增加資源項目之審核,以及稽催下級單位
      填報。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負責資源資料新增、修正、刪除及匯入
      等維護作業。
    資料庫系統各層級均有資源查詢、報表列印等權限。各層級系統功能
    操作權限請詳如附表三。
6
六、資料填報:
(一)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填報,務求正確完整。
(二)資源填報以保管單位實際管理之資源為限。
(三)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不可
      將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填報;例如:消防局大隊不得將所屬
      中隊、分隊資源合計後填入,僅須填大隊部本身資源。另如警察機
      關不應概括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納入,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
      隊分別為保管單位,各依所管轄之資源分別填報。
(四)民間組織及其資源,由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者負責填報或依機關
      內業務分工屬性,指定所屬填報,如義勇消防人員由消防機關填報
      、義勇警察由警察機關填報,相同資源勿重複填報。
(五)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填報。
(六)本系統免重複填報項目如下:
      1.民間營建資源資料:就人員部分為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
        員,統一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系統填報,地方政府免重複填報。
      2.「醫院」資料:統一使用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網」資料,地
        方政府免重複填報。
      3.「抽水機」資料:統一使用經濟部水利署系統資料,地方政府免
        重複填報。
(七)公共事業資源資料,由主管機關填報,規定如下:
      1.國營公共事業部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
      2.地方政府及民間之公共事業,由地方政府負責填報。例如:台北
        自來水事業處(市營事業)由台北市政府填報,欣欣瓦斯公司(
        民間業者)由台北市政府填報。
(八)各單位如已建立相關資源資料,可依系統規定格式,直接匯入系統
      。
(九)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注意資源規格之填報樣式及其數量。
(十)地圖定位:
      1.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點位。
      2.資源所在位置如與保管單位相同(如消防分隊),可直接點選系
        統所設定與保管單位相同位置之功能,如資源儲放不在保管單位
        (如另有倉庫等),應就資源儲放位置另行標定。
(十一)本系統資源資料填報僅限公務機關使用,不授權民間單位填報。
7
七、系統登入:
(一)由防救災入口網站統一登入 http://portal.ndppc.nat.gov.tw/po
      A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首頁建有連結。
(二)使用帳號至防救災入口網站申請。申請帳號後或已有防救災資訊系
      統帳號者,請申請救災資源填報權限。
(三)申請帳號、權限及系統相關使用問題,於上班時間聯繫維運中心:
      0988-430-787  或 E-MAIL 至 NfaSystemHelp@gmail.com。
8
八、資料維護:
(一)資源資料之修正、更新及刪除等維護事項,限由填報單位之人員依
      權限登入系統修正,不得修正其他機關(單位)填報之資源資料。
(二)為維護資料常新,填報單位應於每月定期調查、檢視及修正資源資
      料。
(三)防救災資源如有新增、修正、刪除或異動,應主動檢視及修正。
(四)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應不定期進行資料庫異動查核。
9
九、管考規定:
(一)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應不定期檢視系統操作使用情形,並隨時公告
      系統或本規定最新資訊。
(二)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機關應每季檢視填報單位系統操作,並查核
      資源資料填報及修正情形,每半年將查核結果送第一層級系統管理
      者備查,其查核方式由第二層級系統資料管理機關自行訂定。
(三)填報單位對各項救災資源類別、項目,應詳細調查填報,避免遺漏
      。
10
十、獎懲: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隨時就資料庫系統之填報狀況,建請中
    央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