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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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災害應變整體處置措施,規範
    輪值人員任務職掌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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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組
    平日輪值單位人員組成如下:
一、指揮督導官:1 人,由副署長、主任秘書,及署長指定之單位主管擔
    任。
二、總值日官:1 人,由單位主管及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人員擔任。
三、執勤官:1 人,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科長以上
    專責執勤人員 1  人擔任。
四、執勤員:3 人,由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 3  人(執勤員 1、2、3)
    擔任。
五、災情監控小組:
(一)小組長 1  人,由各單位科長以上輪值人員 1  人擔任。
(二)參謀組員、查證組員、災情彙整員、後勤組員及資通組員:各 1
      人,由各單位輪值人員共 5  人輪值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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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程序:
一、平日輪值人員應依排定時間服勤。
二、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執勤官經請示指揮督導官同意後,
    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於 3  分鐘內(用餐時
    於 15 分鐘內)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並由災情監控小組小
    組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其電話通報分工如下:
(一)執勤官: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及業管副署長。
(二)執勤員 1、2、3(輪值時段者其一):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小
      組長、執勤員 1、2、3(非輪值時段者)、災害管理組組長及參謀
      組員。
(三)執勤員 1、2、3(輪值時段者其一):電話通知查證組員、後勤組
      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三、當災情轉趨嚴重或有擴大之虞,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時,由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並建議啟動緊急應
    變小組組別與進駐部會,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當月輪值人員進駐,通
    報分工如下。但於震度六級以上地震發生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一
    梯次輪值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於一小時內返署參與應變。
(一)參謀組員:發布進駐簡訊,通知本署第一梯次輪值人員進駐,並通
      報應進駐部會。
(二)災情監控小組長: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
      及災情彙整員,分別電話通知災害管理組組長及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並請各組組長轉知所屬應進駐人員,掌
      握所屬進駐情形。
(三)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通知進駐後,依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災
      害管理組組長指示,執行以下應變作業:
      1.掌握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
      2.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3.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其聯絡窗口派員進駐
        。
      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5.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本署以及進駐機關簽到
        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應變系統專案開設,
        以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
      6.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7.高階長官蒞臨本署簡報之製作。
      8.高階長官蒞臨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9.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10.高階長官蒞臨之車位安排。
四、由執勤官指揮執勤員 1、2、3  立即進行災情查證及通報,查詢最新
    災情狀況後,將繕打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供所有作業人員
    查看。
五、必要時協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將災害現場空拍影像、照片、
    地理位置圖資或地理資訊系統圖檔等相關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
    上,俾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六、指揮督導官應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必要時
    以電話陳報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及本署長官。
肆、分工
一、本署平日輪值作業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為主體,結合各單位平日輪值
    人員,因應緊急事故進行處置,編組成員之任務職掌規定如下。但指
    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及災情監控小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彈性
    調整輪值人員工作:
(一)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及後續追蹤之查證分工:
      1.執勤員 1、2、3: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及教育
        部。
      2.參謀組員:負責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及通傳會。
      3.查證組員: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
      4.災情彙整員: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
      5.後勤組員:負責基隆市、彰化縣、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及原
        能會。
      6.資通組員:負責桃園縣、南投縣、花蓮縣、連江縣及文建會。
(二)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執勤員 1、2、3。
(三)製作「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級長官及相關災害業管機關:執勤員 1
      、2、3。
(四)製作最新災情簡訊,通報各級長官、相關機關與媒體等:執勤員 1
      、2、3。
(五)製作即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通報媒體:執勤員 1、2、3。
(六)製作「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災情彙整員。
(七)指導「即時災況簡要報告」製作:災情監控小組長。
(八)緊急應變小組尚未進駐時,將「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群傳部、院及
      總統府:執勤員 1、2、3。
(九)維持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資通組員。
(十)啟動災害專屬網站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資通組員。
(十一)電話並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參謀組員。
(十二)高階長官蒞臨簡報:(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之相關事宜由行政
        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辦簡報之製作、高階長官行程之掌握與聯繫
        、議程規劃、裁示稿之撰擬,以及新聞稿之撰發等。)
        1.高階長官車位安排:參謀組員。
        2.進駐單位電話通知:參謀組員。
        3.本署簡報製作:參謀組員。
        4.識別背心與座位牌之準備:參謀組員。
        5.長官席茶水安排與安全維護事宜:後勤組員。
(十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準備:參謀組員主辦,後勤組員協辦。
二、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目表:
  ┌────┬────────────────────────┐
  │職稱    │處理措施                                        │
  ├────┼────────────────────────┤
  │署長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指揮    │1.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督導指揮各項災害應│
  │督導官  │  變事宜。                                      │
  │        │2.豪雨、地震或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        │  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        │  建議並請示署長同意後指揮辦理之。              │
  │        │3.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指揮所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        │  ,並將災情狀況及處置情形報告署長。            │
  │        │4.督導指揮將重大災情訊息及處置情形通報行政院各級│
  │        │  長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        │  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災害防│
  │        │  救辦公室主任)、部內長官(內政部部長、政務次長│
  │        │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並填具檢核│
  │        │  表如表 3、表 6。                              │
  │        │5.電話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災害業管機關│
  │        │  首長或副首長等依權責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
  │        │6.依署長指示通知業管副署長趕赴災害現場指揮應變。│
  │        │7.決定申請直升機空勘、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與後送傷│
  │        │  病患或災民。                                  │
  │        │8.決行簡訊、報告單、通報單後發送。              │
  │        │9.襄助署長指揮災害應變事宜。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總值日官│1.於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協助指揮各項災害│
  │        │  應變事宜。                                    │
  │        │2.隨時掌握災情並向指揮督導官、署長報告最新災況。│
  │        │3.指揮執勤官分配各執勤人員執行必要之分工作業。  │
  │        │4.接獲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
  │        │  、衛生署等災害通報與情資後,指示、分辦後續查證│
  │        │  、通報、應變作為等應辦事項。                  │
  │        │5.聯繫有災況直轄市、縣(市)之消防局長、副局長最│
  │        │  新災情及搶救應變作為。                        │
  │        │6.協調氣象局、國家科技中心提供災情分析報告。    │
  │        │7.督導電視媒體監看及查證、更正之執行,並將結果報│
  │        │  告指揮督導官。                                │
  │        │8.襄助(代理)指揮督導官督導辦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        │  。                                            │
  │        │9.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執勤官  │1.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經請示指揮督導官│
  │        │  同意後,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各輪值作業│
  │        │  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          │
  │        │2.警鈴鳴動後以電話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副署長、主任│
  │        │  秘書,並視需要親自或分配執勤人員通報災害管理組│
  │        │  組長、災害搶救組組長、公關科科長、特種搜救隊隊│
  │        │  長等相關業管單位,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4。        │
  │        │3.視實際需要分配執勤人員查證、掌握災害各縣市災情│
  │        │  、應變處置、搶救進度及災情現況與統計。        │
  │        │4.指導災情看板與圖表之製作。                    │
  │        │5.隨時掌握災情並向總值日官、指揮督導官及署長報告│
  │        │  最新災況。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7.督導各執勤員應變工作之執行。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災情監控│1.需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時,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
  │小組小組│  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以電話通知災害│
  │長      │  管理組組長及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由其層層轉│
  │        │  知所屬應進駐人員,並掌握進駐情形,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 4、表 6。                                │
  │        │2.指導「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範例如附件 1)製作。│
  │        │3.綜理各縣市最新災情及新聞監控處置應變作為。    │
  │        │4.督導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
  │        │  情彙整員之應變工作執行。                      │
  │        │5.對各項災害主管機關相關災害通報應變作為提出決策│
  │        │  建議。                                        │
  │        │6.視災情狀況建議指揮督導官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        │  設層級。                                      │
  │        │7.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執勤員(│1.警鈴鳴動后立即蒐集災情及氣象、資訊,必要時聯繫│
  │1、2、3 │  中央氣象局,並以電話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小組│
  │)      │  長、災害管理組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
  │        │  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
  │        │2.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及教育部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                                            │
  │        │3.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4.平日新聞媒體監看(50、51、52、53、54、55  臺)│
  │        │  ,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
  │        │  輪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時,新聞│
  │        │  媒體監看(50、51、52  臺),填寫「新聞媒體監看│
  │        │  處理表」(如表 10) 。                        │
  │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
  │        │  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  │
  │        │6.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應迅速通報並持續查詢最新│
  │        │  災情狀況。                                    │
  │        │7.製作「災害通報單」(如表 5)傳真通報各級長官及│
  │        │  相關災害業管機關。                            │
  │        │8.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                      │
  │        │9.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尚未進駐時,負責將「即│
  │        │  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群傳部、院及總統府│
  │        │  。                                            │
  │        │10. 製作發布最新簡訊通報(如附件 6)各層級長官、│
  │        │    相關機關及媒體。                            │
  │        │11. 製作發布及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如附件│
  │        │    5 )通報媒體。                              │
  │        │12. 受理電話報案與聯絡相關支援救災機關及直轄市、│
  │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        │13.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參謀組員│1.負責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及通傳會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2│
  │        │  。(※)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單位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  更新災情看板,│
  │        │  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
  │        │  如附件 1)。                                  │
  │        │4.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                                            │
  │        │5.如有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相關│
  │        │  機關窗口派員進駐。(※)                      │
  │        │6.啟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發送進駐簡訊及通報(│
  │        │  如附件 4)給相關機關窗口及本署同仁。(※)    │
  │        │7.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署內、進駐│
  │        │  機關簽到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
  │        │  應變系統專案開設,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並填具檢│
  │        │  核表如表 7。(※)                            │
  │        │9.負責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
  │        │10. 高階長官蒞臨時本署簡報之製作。(※)        │
  │        │11. 高階長官蒞臨時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
  │        │12. 辦理高階長官車位安排事宜。(※)            │
  │        │13. 負責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
  │        │14.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查證組員│1.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3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4.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5.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災情彙整│1.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之災情查證、│
  │員      │  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
  │        │4.專責彙整更新或新增全天各縣市災情及應變作為,製│
  │        │  作「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並送交資通│
  │        │  組員上網公告。                                │
  │        │5.影送製作之「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資料│
  │        │  予署長、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消防署指揮中心主│
  │        │  任、執勤官、災情監控小組長…等各級長官。      │
  │        │6.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後勤組員│1.負責基隆市、彰化縣、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及原│
  │        │  能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
  │        │  表如表 1、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負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空調、飲水、便當、環境清│
  │        │  理、影印及傳真紙張等庶務後勤事宜,與機電人員確│
  │        │  認維護狀況,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8。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4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6.協助參謀組員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        │  (※)                                        │
  │        │7.負責長官蒞臨時之茶水準備與安全維護相關事宜。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資通組員│1.負責桃園縣、南投縣、花蓮縣、連江縣及文建會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維持所有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並填具檢核表如│
  │        │  表 9。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5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6.啟動災害專屬網站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
  │        │7.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備註:1.上表有關執勤員 1、2、3  分工事項之執行,由各執勤員按
            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未明確規定部分,
            統由執勤官分配或彈性調整分工事項。
          2.加註「※」項目為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通知進駐後應協助辦理事項。
伍、進駐人員作業空間與座位安排:
一、本署平日值班人員作業空間:
    本署平日值班人員包括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各 1  人、執
    勤員 3  人、災情監控小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
    通組員、災情彙整員各 1  人,共 12 人,原則分配於指揮中心作業
    區席位,詳如附件 7  粉紅色區域,並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空間:
(一)災情監控組:原則分配指揮中心席位旁(與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運作時相同)之作業區域,惟分出四席位,分別供災防辦公室、科
      技中心及參謀組作業,詳如附件 7  墨綠色區域,並視實際情形,
      彈性調整。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其他組別作業空間,原則分配如亮綠色區域,並
      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
三、部會進駐作業空間:
    原則同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機關於首長決策室之座位分
    配,如附件 7  紅色區域,超出座位容量之幕僚人員,原則分配於幕
    僚作業區,如黃色區域,均由本署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幕僚參謀
    組由災防辦公室主導,座位原則分配如淺藍色區域。
四、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座位,視實際情形,於下列三區擇定: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之作業區域,如附件7墨綠色區域。
(二)分析研判會議區,如橘色區域。
(三)4F  會議室。
陸、新聞輿情事件因應及管理:
    平日輪值人員依「輿情小組(新聞議題 Q&A 及新聞稿)標準作業程
    序」(如附件 8),每日進行平面媒體剪報作業及電子媒體新聞監看
    作業。
一、平面媒體新聞剪報作業分工(流程圖詳如附件 9):每日 6  時及
    15  時 30 分於 3  樓指揮中心進行平面媒體剪報作業(災情監控小
    組小組長負責點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將早(晚)剪報資
    料以掃瞄方式群傳(e-mail)本署所有同仁知悉,視需要啟動輿情小
    組,研擬新聞稿或擬答(Q&A)資料後辦理相關通報、發布新聞。其
    任務分工如下
(一)領取及分發報紙:執勤員 1、2、3
(二)民眾日報、臺灣新生報之剪報、黏貼:執勤員 1、2、3
(三)中國日報、工商時報之剪報、黏貼:查證組員。
(四)聯合晚報之剪報、黏貼:災情彙整員。
(五)聯合報之剪報、黏貼:資通組員。
(六)自由時報之剪報、黏貼:參謀組員。
(七)蘋果日報、經濟日報之剪報、黏貼:後勤組員。
(八)繕打新聞輿論議題彙報表及確認新聞輿情剪報作業檢核表(如附件
      10、11):災情彙整員。
(九)早上 7  時前,將當日早報剪報資料掃描上傳本署 FTP  網站(ft
      p://210.69.173.4/) 之「新聞剪報資料庫專區」,並以 E-mail
      方式將新聞輿情議題彙報表及剪報掃描檔群傳全署同仁(NFA con-
      tact):查證組員。
(十)下午 4  時前,將當日晚報剪報資料掃描上傳本署 FTP  網站(ft
      p://210.69.173.4/) 之「新聞剪報資料庫專區」,並以 E-mail
      方式將新聞輿情議題彙報表及剪報掃描檔群傳全署同仁(NFA con-
      tact):災情彙整員。
(十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上述平面媒體
        剪報作業改由新聞監看小組接替執行。
二、電子媒體新聞監看分工:平日由執勤員 1、2、3  排定分工表(如附
    件 12 ,依單、雙月及平日、假日共分 4  種格式)陳核後送各作業
    人員按時執行。當災害發生鳴動警鈴後,在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之前,新聞監看分工原則如下:
(一)新聞監看 50 臺:執勤員 1(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二)新聞監看 51 臺:執勤員 1(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三)新聞監看 52 臺:執勤員 2(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四)新聞監看 53 臺:執勤員 2(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五)新聞監看 54 臺:執勤員 3(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六)新聞監看 55 臺:執勤員 3(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柒、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平日輪值人員平日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並完成簽到
    ,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確認後,回報指揮督導官,無正當理由,逾
    交接時間 3  分鐘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倘確認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人員(以下簡稱接班人員)完成報
    到手續後,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務移交會議,並由接班
    人員填寫任務移交單(如表 11) 後自存建檔,並影送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參謀組。所有執勤人員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完成任務交接後,統
    由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辦全盤災害應變事宜,平日輪值人員暫停平日
    輪值,納入應變小組編組依規定服勤,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為止
    。
二、除執勤官、執勤員 1、2、3  外,其餘平日輪值人員於周一至周五正
    常上班日執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週日或例假日執勤者,得
    補休一天,並得以「時」數為單位提出申請,並應於執勤完畢後六個
    月內休畢。
三、本署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納編對象如下:
(一)本署各單位(指揮中心除外)科長以下(含科長)層級領有消防加
      給之男性同仁。
(二)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以上人員。
四、平日輪值人員除有突發狀況外,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應於前月 20 日
    前通知指揮中心及災害管理組並檢附佐證文件後,得免輪值,否則應
    以調班或代班方式處理。
(一)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懷孕等時程長
      達兩週以上者。
(二)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有服勤困難之職員。
(三)當月份新進人員或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致服勤有礙健康,並領有重大傷病卡者。
(五)肢體障礙致服勤困難,並領有殘障手冊者。
(六)身體不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經簽奉
      署長核准者。
五、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有四、規定以外原因,需變更勤務者,應
    於服勤變更日期之前登入本署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站提出調班或代班
    申請。輪值表由指揮中心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原則於每月月底 5  日
    前完成簽核公布。
六、簡訊、傳真操作說明如附件 2、附件 3。
七、平日輪值人員用餐時間如下:
(一)早餐:7 時至 8  時 30 分。
(二)午餐:12  時至 13 時 30 分。
(三)晚餐:17  時 30 分至 19 時。
八、平日輪值人員當日 19 時及 22 時,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時間
    執行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報告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詳如附件 13
    )
(一)19:00 由參謀組員巡查 3、4、5  樓層,查證組員巡查 6、7、8
      樓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二)22:00 由後勤組員巡查 3、4、5  樓層、災情彙整員 6、7、8  樓
      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三)巡查時請注意各樓層及各位同仁座位上之電源是否關閉。
九、指揮督導官得於用餐時間外,不定時測試動員,下達模擬災害處置狀
    況,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執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平日輪值
    人員並應於 3  分鐘內完成進駐,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負責確認,
    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
十、平日輪值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並口頭徵
    得指揮督導官同意;指揮督導官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理,
    並告知指揮中心值勤官。
十一、違反本作業規定者,由本署督察室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
      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