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柒、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平日輪值人員平日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並完成簽到
    ,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確認後,回報指揮督導官,無正當理由,逾
    交接時間 3  分鐘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倘確認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人員(以下簡稱接班人員)完成報
    到手續後,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務移交會議,並由接班
    人員填寫任務移交單(如表 11) 後自存建檔,並影送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參謀組。所有執勤人員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完成任務交接後,統
    由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辦全盤災害應變事宜,平日輪值人員暫停平日
    輪值,納入應變小組編組依規定服勤,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為止
    。
二、除執勤官、執勤員 1、2、3  外,其餘平日輪值人員每日每人發給值
    日費新臺幣 800  元,如遇除夕、春節期間,再加發 800  元;另於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日執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週日或例假
    日執勤者,得補休一天,並得以「時」數為單位提出申請,應於執勤
    完畢後六個月內休畢。
三、平日輪值人員勤務之編排方式,除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及
    執勤員外,餘以假日、假日前一日及其他非假日分別依序編排。
四、本署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納編對象如下,新進人員於當月 20 
    日前報到者,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於當月 21 日後報到者,納編為
    再次月輪值人員:
(一)本署各單位(指揮中心除外)科長以下(含科長)層級領有消防加
      給之同仁,但應尊重女性同仁之意願。
(二)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以上人員。
(三)其他經簽奉署長核准輪值之同仁。
五、平日輪值人員如有突發狀況,致當月無法輪值時,經簽奉署長核准,
    所留空缺由下月輪序第 1  班人員依序替補,另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應於前月 20 日前通知指揮中心及災害管理組並檢附佐證文件後,得
    免輪值,否則應以調班或代班方式處理。
(一)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懷孕等時程長
      達兩週以上者。
(二)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有服勤困難之職員。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致服勤有礙健康,並領有重大傷病卡者。
(五)肢體障礙致服勤困難,並領有殘障手冊者。
(六)身體不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經簽奉  
      署長核准者。
六、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有四、規定以外原因,需變更勤務者,應
    於服勤變更日期之前登入本署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站提出調班或代班
    申請。輪值表由指揮中心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原則於每月月底 5  日
    前完成簽核公布。
七、簡訊、傳真操作說明如附件 2、附件 3。
八、平日輪值人員用餐時間如下:
(一)早餐:7 時至 8  時 30 分。
(二)午餐:12  時至 13 時 30 分。
(三)晚餐:17  時 30 分至 19 時。
九、平日輪值人員當日 19 時及 22 時,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時間
    執行巡查,巡查時應注意各樓層廳舍安全及電源是否關閉,並將巡查
    結果報告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詳如附件 12) ,巡查時間如下:
(一)19:00  由參謀組員巡查 3、4、5  樓層,查證組員巡查 6、7、8
      樓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二)22:00  由後勤組員巡查 3、4、5  樓層、災情彙整員 6、7、8  
      樓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十、指揮督導官得於用餐時間外,不定時測試動員,下達模擬災害處置狀
    況,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執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平日輪值
    人員並應於 3  分鐘內完成進駐,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負責確認,
    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
十一、平日輪值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並口頭
      徵得指揮督導官同意;指揮督導官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
      理,並告知指揮中心值勤官。
十二、違反本作業規定者,由本署督察室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
      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