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作業程序
一、平日輪值人員應依排定時間服勤。
二、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執勤官經請示指揮督導官同意後,
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 3、 6、 7、8 及 17 樓警鈴並以語音廣播通
知平日輪值人員於 3 分鐘內(用餐時於 15 分鐘內)返回 3 樓執
勤地點拿取資料夾,依附件七之一座位表就座,開啟電腦參與作業,
並由災情監控小組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其電話通
報分工如下:
(一)執勤官: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及業管副署長。
(二)執勤員 1、 2、 3(輪值時段者其一):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
小組長、執勤員 1、 2、 3(非輪值時段者)、災害管理組組長及
參謀組員。
(三)執勤員 1、 2、 3(輪值時段者其一):電話通知查證組員、後勤
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三、當災情轉趨嚴重或有擴大之虞,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時,由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並建議啟動緊急應
變小組組別與進駐部會,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當月第 1 梯次輪值人
員進駐,通報分工如下。但於震度六弱以上地震發生時,本署緊急應
變小組第 1 梯次輪值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於 1 小時內返署參與
應變:
(一)參謀組員:發布進駐簡訊,通知本署第 1 梯次輪值人員進駐,並
通報應進駐部會。
(二)災情監控小組長: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
及災情彙整員,分別電話通知災害管理組組長及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第 1 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並請各組組長轉知所屬應進駐人員,
掌握所屬進駐情形。
(三)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通知進駐後,依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災
害管理組組長指示,執行以下應變作業:
1.協助掌握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
文化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
2.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3.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其聯絡窗口派員進駐
。
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5.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本署以及進駐機關簽到
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應變系統專案開設,
以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
6.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7.高階長官蒞臨本署簡報之製作。
8.高階長官蒞臨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9.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10.高階長官蒞臨之車位安排。
四、由執勤官指揮執勤員 1、2、3 立即進行災情查證及通報,查詢最新
災情狀況後,將繕打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供所有作業人員
查看。
五、必要時協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將災害現場空拍影像、照片、
地理位置圖資或地理資訊系統圖檔等相關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
上,俾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六、指揮督導官應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必要時
以電話陳報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及本署長官。
七、平日輪值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
胞廣播服務訊息(以下簡稱 CBS)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表一),
報請指揮督導官報告後,請示內政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八、如發生重大災害,經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指揮中心執勤官評估需
建立指揮幕僚,以提供署長及各級長官分析研判救災策略與需求、指
揮調度及現場救災諮詢建議,由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經署長同意
後,視需要通知相關業務單位(災害搶救組、特種搜救隊、緊急救護
組、災害管理組等)派遣科長層級以上人員至 3 樓執勤地點作業。
九、如發生重大災害,經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指揮中心執勤官評估需
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由指揮督導官或
總值日官報經署長同意後,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人員前
往災害現場,如狀況緊急,由指揮中心協助調度直升機支援載運,並
請本署各港務消防隊依分配責任區域,提供交通接駁及成立前進協調
所所需裝備器材(含協勤人力 2 人)等相關必要協助。
十、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派駐人員抵達災害現場後,應建立災情通
報聯繫機制(成立 LINE 臨時搜救群組,指揮中心協助),強化傳遞
救災相關資訊,即時通報現場災情狀況(如地形環境、搶救部署、人
員傷亡情形及需中央支援事項等),並傳送現場照片、影片或搶救部
署圖等相關圖資,提供各級長官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