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通報工作,以期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掌握災情,確實傳遞災情,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發揮救災效能,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災情通報之適用範圍,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 災害等相關之災情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