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0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單:
(一)第六點第二項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
      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
      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