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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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調人員申請服務地區依其意願填寫志願順序,消防署以第一志願列
    冊,第一志願權責機關未參加請調作業時,由消防署逕依其第二志願
    列冊。
    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一者,以請調事由相關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消
    防機關為第一志願: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
      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者。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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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請調人員於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未獲需用機關遴選進用者,
          由消防署繕造名冊函送權責機關參考。
          權責機關於當年度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至次年度作業開始前出
          缺之職務,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遴選前項名冊內人
          員後,函請原用人機關同意,並以移列相關考試配賦員額方式
          ,函消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