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鳳凰計畫,健全鳳凰志工 組織,激勵鳳凰志工服務士氣,進而提升緊急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第二點規定確實核對 相關佐證資料(推薦表如附件一,推薦人員一覽表如附件二),擇 優遴薦三名函報本署,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