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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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條件:
(一)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所屬現任鳳凰志工(
        不限是否加入義消)服務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
        者。
      2.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3.近五年未曾獲選鳳凰獎義消楷模者;近二年未曾獲選救護志工菁
        英者。
(二)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協助救護勤務勤勉負責、積極進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救護品質認真學習、精研技術,有具體成果者。
      3.對執行緊急救護衝破險阻、不畏艱難,有優越成效者。
      4.對推展救護工作致力宣導、激勵參與,有顯著功效者。
      5.對凝聚團隊意識領導得力、促進和諧,有特殊作為者。
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前點規定確實核對相
      關佐證資料(推薦表如附件一,推薦人員一覽表如附件二),擇優
      遴薦三名函報本署,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證明文件: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派令、志願服務紀錄冊或
        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之資料。
      2.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警察機關素行資料或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
      3.前點第二款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成果獎狀、出勤紀錄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資料,其具體事蹟以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三)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