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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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
    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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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四年制消防學系、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依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以下簡稱考試規則)
        規定得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按其在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
        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
        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
        得免除教育訓練之非現職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考試規則規定須教
        育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
      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
      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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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在校教授班成績或教育訓練成
    績排序時,以人數最少之教授班為基準,按人數差額平均值,穿插辦
    理,以同時開始,同時結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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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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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
    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
    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
    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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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
    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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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
    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