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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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之初任人員,按其在
        校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分至各消防機關;在校成績排列
        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2.警大研究所畢業之初任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3.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四等警察特考錄取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4.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須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
        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占隊員職缺訓練。
(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按教育訓練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志願
      分至各消防機關,教育訓練成績排列同一輪序之人員,以考試成績
      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警察特考或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缺額逕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