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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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應警察特考錄取及一般警
      察特考錄取經教育訓練及格之初任人員,依其在校(教育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消防機關;總成績相
      同者,以在校(教育訓練)成績在前者優先選填,在校(教育訓練
      )成績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順序。
(二)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應警察特考錄取,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現職消防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
      發作業規定」辦理。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分配現職服務機關
      實務訓練。
(四)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缺額逕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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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在校、教育訓練及特考筆試錄取成
    績計算公式如下:
(一)在校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畢業學生在校之教授班(系、組)成
      績÷ 該教授班(系、組)畢業學生最高成績。
(二)教育訓練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結業學員教育訓練之教授班成績
      ÷ 該教授班結業學員最高成績。
(三)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 特考該類別最高筆試
      錄取成績。
(四)總成績=在校(教育訓練)成績╳80+特考筆試錄取成績╳20;取
      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